05.31 這兩個概念一直被混淆,執行法官好無奈……

這兩個概念一直被混淆,執行法官好無奈……

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能在家安心等法官執行到位。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執行到位時,一些當事人就會覺得法院工作犯懶、執行不力。

这两个概念一直被混淆,执行法官好无奈……

我們的執行法官

經常會聽到這樣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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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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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們已經申請執行了,怎麼還沒拿到錢?

財產線索?我怎麼知道!這不是你們法院的事嗎?我打贏了官司,你們就要負責幫我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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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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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C

你們不是要解決“執行難”麼?怎麼我這麼點錢都要不回來?

其實,一個案件執行不到位,不光當事人著急,法官難以結案也會影響其績效考核,所以對難以執行的案件法官也倍感無奈和焦心。

之所以會產生相關的誤解和怨氣,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關鍵的概念:“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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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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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法院執行不了的情形,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鑽法律空子存心規避執行、有關部門不配合等等。

執行不能

指法院已盡最大限度利用現有的措施進行財產查控,並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空間,但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如被執行人名下查無可供執行財產、財產拍賣後無其他財產可供繼續執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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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說,就是

經查找,票子、房子、車子通通都沒有

當前,法院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另一類是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法院窮盡措施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後一類案件既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也存在著當事人本身從事市場交易活動所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此法院也力不從心、無能為力,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是如此,屬於“執行不能”,不應歸為“執行難”範疇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依法終結執行

,對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結案方式處理。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依法採取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法治環境下,當事人應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受理申請並竭盡所能執行,這是法院工作職責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不是萬能的,執行幹警每天起早貪黑,東奔西走,想盡一切辦法,案件很多時候卻最終只能認定為“執行不能”,卻難以得到當事人的理解。

但即便如此

執行法官們從來不曾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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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過一段時間就會回頭再普查一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一旦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將第一時間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在此,提醒並告知各位

“執行不能”案件的當事人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隨時向法院提供線索,法院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控制、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公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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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勝執行難,我們是嚴肅認真的!

希望大家能夠

正確認識執行工作,

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多些信任和理解,

我們的執行法官一直堅持不懈在努力!

这两个概念一直被混淆,执行法官好无奈……

撰稿人: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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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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