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富源一村民非法佔用林地18.79畝,涉嫌犯罪被判刑並處罰金

​耕地、林地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近年來,各地加大了對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依法嚴懲了汙染環境、非法佔用農用地、亂採濫挖礦產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了資源環境,但偶爾還是有人觸犯法律,受到法律嚴懲。今天咱們就來說一起發生在富源縣的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


俗話說,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

但是,真可以這樣嗎?

這樣可是違法的!

您瞧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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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嚴某某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林地,並換作其它用途。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19年4月3日被富源縣森林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富源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未經批准,擅改林地用途

嚴某某為建蓋養殖場,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在富源縣某集體山林小箐林(小地名)林地內開挖林地。經雲南曲靖麟森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嚴某某開挖佔用地塊的林地面積為18.79畝(12527.29平方米),林地地類為有林地,森林類別為商品林,林種為一般用材林。

案發後,嚴某某對其佔用的林地進行了補種補栽,恢復了土地的林地用途。

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並經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損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本案中,鑑於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對其佔用的林地進行了補種補栽,恢復了土地的林地用途,故判決如下:被告人嚴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官點評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可現實中,有些人為了自身利益,違規佔地,無限制開墾,不能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最終觸犯了法律。

延伸閱讀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不注意就攤上了!

小貼士①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小貼士②

農用地包括哪些土地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還有果園、桑園、茶園等園地也是農用地。

小貼士③

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並改作他用,這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而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後將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沙、傾倒廢物等;

第二,佔用農地面積達到一定的數量,根據現有規定,行為人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畝以上;草原20畝以上,將構成犯罪;

第三,被佔用的農用地遭到了毀壞。

小貼士④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來源 |富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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