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銷售貨物未做未開票收入,5月份開具17%發票有何稅務風險?
涉稅疑問
我公司4月份銷售的貨物,沒有做未開票收入,5月份開具17%的發票是否可以?有何稅務風險?
專家回覆
5月1日後開具貨物銷售發票的時候增值稅率到底是17%還是16%?
基本原則就是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2、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因此:
你公司4月份銷售的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份,若是4月份沒有開具發票,應當做未開票收入,在5月15日之前申報繳納增值稅。否則屬於延遲納稅,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稅收滯納金。
政策參考
(1)《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提醒大家,此規定的含義是:
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前的應稅行為,已經申報納稅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稅率補開發票。
(2)對於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你公司未按期申報繳納的稅,應從滯納之日開始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稅款繳納之日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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