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關於清理整頓廢舊物資

回收站點的通告

為進一步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和自治區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切實解決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擾民和影響市容市貌的突出現狀,改善城區生態環境,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對全旗範圍內所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頓全旗範圍內的廢品回收經營活動,堅決取締無證經營(或證照不全)及佔道經營,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廢品回收站點;堅決取締居民區內存在安全隱患及法律法規禁止設立的地點設置的廢舊物資回收站點。

二、各廢品回收站點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就未經批准私自設立和影響市容市貌及環境保護的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其中,符合全旗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建設規劃佈局和環境保護要求且證照齊全的廢品回收站點,要進一步規範經營管理,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回收物資不得佔用公用設施堆放,流動收購的廢舊物資應當及時清運,並保證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符合全旗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建設規劃佈局和環境保護要求或證照不齊全的廢品回收站點,務必自行停止一切經營活動,並於15日內自行清理場地,逾期不清理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清理並依法予以取締、關停。

三、各鎮要加強轄區內廢品回收經營活動管理,加強對走街串巷的流動收購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行動,確保清理執法行動順利進行。

四、廢舊物資回收從業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文明回收,遵守交通法規,嚴格遵守廢舊物資回收的有關管理規定。在收購中發現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包庇。

五、對拒不配合清理行動或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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