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公司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你可以這樣告TA

公司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你可以這樣告TA

陽光實務

​2019年剛過,語文課張老師邁著沉重的步伐走進教室,“同學們2019年過去了,我們迎來了嶄新的2020年,今天我們一起回憶一下2019年奇葩的A股市場,為了幫助大家回憶,我們先請同學們用有的……,有的……,還有的……造句,來形容一下過去一年A股市場的奇葩事。”

聽完後,韭菜們個個爭先、人人奮勇,小明同學人搶得先機,舉手造句“有的公司沒錢買飼料,豬餓死了,有的公司扇貝又雙叒叕死了,還有的公司高管居然不敢確認年報真實性。”

“哈哈哈哈……”同學們聽完,一陣鬨笑。

“嗯,不錯,小明同學請坐下,還有哪位同學?”

小軍同學自告奮勇,手舉的高高的,“老師,我,我,我……”,

“好,那就小軍同學。”

小軍同學清了清嗓子,道“有的公司公章失控,高管集體辭職,有的公司管理層集體消失,公章、營業執照都沒了,”“哈哈哈……”又是一陣鬨笑。小軍同學頓了頓,繼續道:“還有的公司王八拳練的好,打傷證監會稽查人員。”

“哈哈哈……”韭菜們一邊笑一邊擦去眼角的淚水。

面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情,韭菜朋友們為了維權也是費盡心思,常見的維權就是SF,民事訴訟,向證監會投訴等等,很少有人動用刑事控告的手段,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對任某 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該案繫上海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違規信息披露犯罪案件,這也為後期韭菜們維權提供了參考,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罪名。

罪名

97《刑法》確定該罪名,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條進行了修訂,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或者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概念詳述

所謂“提供”,是指公司、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司、企業章程的規定方式將財務會計報告向社會公眾、股民和有關主管部門出示,提供的方式主要有:

(1)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在規定日期前置備於公司住所地供股東查閱;

(2)將財務報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在規定日期前送交股東;

(3)在規定日期公告財務報告或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4)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送。

所謂“披露”,是指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法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重要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既包含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主要是指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所謂“財務會計報告”,是指由公司的業務部門或者公司委託的其他會計、審計機構,按照國家的規定於每一年度終了時製作的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文件,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行為人應當依法全面如實披露,無論是全面虛假或者是部分虛假都有可能構成此罪名。

所謂“其他重要信息”,一般是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中規定的披露範圍,包括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者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權、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公司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重大關聯交易、銀行賬號被凍結、涉嫌違法犯罪等等信息。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是指簽署、審核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員和授意編制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公司負責人。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編制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員。


可予以立案追訴的情形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會計報告、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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