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外嫁女:一個不受“待見”的群體

外嫁女:一個不受“待見”的群體

整理材料時看到了一份廣州市革委會發布的《關於“外嫁女”問題的指示》(【69】市革委第28號)文件,文件中提及當時有關外嫁女所遇到的問題:

關於“外嫁女”問題的指示

根據群眾反映:有些生產隊對於與城鎮人口結婚仍留在生產隊勞動的女社員即所謂“外嫁女”,不給派工,不分給口糧,有的甚至還動員或開給證明讓她們把戶口轉往其丈夫工作的城鎮去,使她們不能安心在農村參加勞動,因而生活上也發生了困難。還有的生產隊以強調地少、人口多為藉口,不發給口糧等,這是一種封建思想殘餘,是兩條路線鬥爭的反映,不符合無產階級司令部的政策原則,這種情況應該迅速改變。

一、大海航行靠舵手,幹革命靠毛澤東思想。必須用毛澤東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以正確處理國家與集體、集體與個人的原則教育幹部和社員妥善處理這個問題。

二、堅決遵照毛主席關於“各地農村的通知應當歡迎他們去”的指示,應該熱情歡迎與城鎮人口結婚仍留在生產隊的女社員參加生產隊的勞動,應按當地口糧標準發給他們及其子女口糧,她們的戶口也應當留在農村。

三、這些女社員應該積極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安心在農村。生產隊加強對她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

1969年1月29日

外嫁女,按照文件中所提到的內容是指與城鎮人口結婚仍留在生產隊勞動的女社員,但實際上外嫁女的含義是與本村以外男青年結婚後戶口未遷出本村的婦女,並不單單指與城鎮人口結婚的這些人,只不過與城鎮人口結婚的這些外嫁女因為戶籍管理制度嚴格,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之間不可逾越的鴻溝原因,造成她們無法遷走自己的戶口,因而這部分外嫁女更容易遇到這樣的問題,矛盾更為突出。

傳統的男權社會里,一般來說,女人嫁夫隨夫,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家庭如此,家族如此,集體也是如此,所以在本村女青年嫁出去以後,村中也就不把女青年算作是自己村的人,在分配村中財物時就不把這些嫁出去的婦女算在內。

在過去,產權明晰的情況下,外嫁女不會出現像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這種情況,特別是在農村,土地歸誰所有是土地擁有者來決定,土地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也是土地擁有者來支配。嫁出去的女兒,如果土地擁有者願意分配一部分給她,比如當做嫁妝,也是無關官府的事,是民間行為。說到底,這是家庭私事。

外嫁女現象的出現,實則是中共在土地改革運動及合作化、人民公社運動以後出現的情況,把土地轉為集體所有之後,通過土地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僅需身份就可以獲得,比如口糧,因此,外嫁女是否有獲得利益的身份就成為了問題的關鍵,而身份的證明就是戶籍。外嫁女的戶籍在本村,理所應當獲得所應得的一份收益,但男權社會思想的影響根深蒂固,加之那個時代有些地方耕地少、產量低、口糧不足,因而就會出現集體用種種藉口來排斥外嫁女的情況。

這種現象估計不是個別情況,應該是有著一定的普遍性,要不然廣州市革委會不會專門發文來對這種情況作專門的“指示”,但“指示”之後這種現象就會消失嗎?在同一份材料的另一面,還印有廣州市白雲山農場革委會在1970年5月4日發出的一份《關於“外嫁女”的糧食和工作安排問題》的通知,說明“指示”並不能制止這種現象的發生:

外嫁女:一個不受“待見”的群體

關於集體區生產隊留隊的外嫁女糧食和工作安排問題,市革委會於69年1月29日發出(69)市革委字第28號文件關於“外嫁女”問題的指示,我場於69年3月27日轉發各生產隊後,大多數區、隊都能按文件精神執行,安排她們的工作及供應糧食,同工同酬。但仍有個別區、隊沒有按文件執行,對外嫁女不給糧食,不排工,致使她們的家庭生活、思想、學習等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如京溪區有一指導員,結婚後隊以群眾不同意排工為藉口不給她回隊擔任領導工作又不排工,也不給糧食。場革委會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對的,違背了市革委會的指示精神。毛主席教導我們:“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因此,各級領導和廣大貧下中農必須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堅決按市革委會文件指示精神安排外嫁女工作和給予糧食。現再次把市革委會的文件轉發給你們,望切實執行。

外嫁女的問題,並不是那個時代特有的問題,只要產生外嫁女問題的根源還在,比如戶籍制度,比如土地集體化,那麼這種問題就一直存在,事實上,外嫁女問題在現今社會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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