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來啦!明確規定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來啦!明確規定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9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組織制定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發佈。

同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有關情況。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来啦!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有三大政策創新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總結了此次文件的3個政策創新點。

一是創新分類管理。“起草文件前,我們對全國‘互聯網+醫療’整體進行了梳理。醫療領域應用互聯網開展的業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涉及診斷、治療的醫療核心業務;另一類以健康諮詢、信息服務為主,屬於醫療服務的輔助、支持範疇。對其中涉及醫療核心業務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從業務內容和人員角度首次劃分界限,通過3份配套文件進行分類管理,更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焦雅輝說。

3個文件對3類“互聯網+醫療服務”進行了明確界定:

  • 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


  • 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 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均屬於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患者提供服務。

二是創新激發活力。《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對醫師執業註冊進行了有條件的適度放開。“互聯網醫院使用非本機構註冊的醫師不用重新註冊,進一步激發了醫務人員通過互聯網技術開展醫療服務的活力,有利於緩解醫療資源地域分佈不平衡的矛盾。”

三是創新監管手段。文件明確,實施互聯網醫院准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監管平臺要對互聯網醫院、互聯網診療、遠程醫療服務等所有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在線醫療服務進行監管,包括醫務人員資質、診療行為、信息安全等。

文件還強調,要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

“文件從國家層面首次提出了互聯網醫院的基本標準,在國際上也是僅有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司局負責人說。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國家對互聯網醫院實行准入管理。在互聯網醫院准入方面,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其中

,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必須依託實體醫療機構,並簽訂合作協議,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獨立設置的主要含義是互聯網醫院可以作為一類醫療機構申請設置,並按規定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的要求不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同時,《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指出,互聯網醫院不得超出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範圍,與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應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等。

另外,對人員進行了明確,比如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註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同時,確保業務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審核處方。藥師人力資源不足時,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處方審核。

文件明確,在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進行查詢。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在診療方面,《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

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文件強調,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後方可生效。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提出,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則指出,邀請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陪同,若邀請方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診療服務能力、獨立開展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為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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