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以案釋法】酒駕墜崖車毀人亡,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李某於2018年12月按揭貸款購買了一輛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併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19年6月7日15時20分許,李某駕駛該車行至某村路段時與行車方向左側山體發生碰撞後翻下陡坡70餘米,當場死亡。村民杞某戶3棵核桃樹因此受損,其駕駛車輛也因無法施救而報廢。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以案釋法】酒駕墜崖車毀人亡,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李某的近親屬楊某等3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2000元,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163360元。

由於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李某的肇事行為致使杞某戶核桃樹受損,李某妻子楊某已與杞某進行協商並賠償5360元。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在責任限額內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損失的責任,或者在被保險人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損失後,負有對被保險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填補的義務。楊某等3人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2000元,主體適格,其請求未超過合同的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均將“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列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李某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履行了免責事由的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等3人要求被告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大姚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楊某等保險金2000元,駁回楊某等3人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事故中李某雖然投保了高額保險,但由於其自身在酒後駕駛車輛釀成悲劇,車毀人亡的鉅額損失不由保險公司賠償,只能自己承擔。酒駕猛於虎,酒後駕車為國家法律所禁止。所有的機動車駕駛人員都應時時保持警惕,樹立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才能有效避免悲劇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