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來碩徵地拆遷律師講解」房屋被強拆後,如何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下面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給大家講解,房屋強拆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來碩徵地拆遷律師講解」房屋被強拆後,如何申請賠償?


首先要知道,申請國家賠償有嚴格時間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房屋強拆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被侵權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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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後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計算賠償數額。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侵權人可以向行政機關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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