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 「案例」陳斯與北京福麗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北京鴻蘊瀧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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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斯与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鸿蕴泷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京0102民初23076號

原告:陳斯,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廣勇,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定局,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

法定代表人:吳汝川,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段文斌,男,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律部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勇慧,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福麗特雲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23號24幢(德勝園區)。

法定代表人:樊德安,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勝利,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福麗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二十三號6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樊德安,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蓓蕾,女,北京福麗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勝利,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鴻蘊瀧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4號3號樓14層1707。

法定代表人:郭嘉浩,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潔,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斯訴被告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交所”)、北京福麗特雲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麗特雲商公司”)、北京福麗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麗特玩家公司”)、北京鴻蘊瀧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蘊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8月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斯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高定局,被告北交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段文斌、李勇慧,被告福麗特雲商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勝利,被告福麗特玩家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勝利、楊蓓蕾,被告鴻蘊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天喜、王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與四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效;2.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671 437元的投資損失及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4月20日計算至完全賠付之日止);3.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北交所自稱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於2014年6月9日訂立協議,共同設立北京產權交易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上的郵幣交易方式和股票交易方式相同。原告於2016年4月註冊成為其交易會員,並在開設的交易賬戶注入資金,利用該平臺的交易系統與交易規則投資、交易。原告在此平臺上有多筆交易,每筆交易成功,系統隨之扣除千分之三的交易佣金。原告雖然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與平臺本身簽訂書面合同,但前述事實已構成服務合同的要素,因此原告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之間依法成立服務合同法律關係。鴻蘊公司為平臺代理商,其行為屬於平臺本身所包含的服務,且其與其他三被告共同分享平臺收入。因此鴻蘊公司應與前述三被告合為一體成為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二、平臺是一個非法產物。非法性表現在:《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第三部分規定:“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所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而平臺不僅完整複製了股票的交易方式,且採取了T+0的交易間隔,會員數遠遠超過200人,因此屬於國務院此決定的禁止之列。同時,訴爭交易票種、交易規則、交易制度均未經審批,屬於違規交易。平臺非法僭越“六不政策”,已構成對公共利益的違反。平臺的本質是服務,平臺違法與違反公共利益,也就是服務合同違法與違反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第五項,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應屬無效。三、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非法搭建的平臺採取股票交易模式,缺乏有效監管,也不存在保護投資者的交易制度,欺詐、惡意操盤等惡行充斥整個平臺。鴻蘊公司作為代理商,其職工以欺詐誘騙的方式發展原告成為平臺會員,誘騙原告購買被操縱價格的郵幣品種,損失慘重。四被告的上述行為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違反相應的政策與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原告損失共計671 437元。雖然原告郵幣賬戶上還有關公7張,購買金額為9464元;映日荷花片100張,購買金額為381 248.49元;毛竹小型張179張,購買金額為280 724.86元;但是因平臺被政府部門要求停止交易,以及這些郵票的實際價格與原告損失相比較,又可忽略不計的因素,因而原告將購買這些郵票的金額作為損害的一部分,向貴院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四被告應當就其共同的過錯行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北交所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原告依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 號)、《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答覆意見》及清整聯辦30號文主張平臺存在違法及違反公共利益情形,不能成立。(一)平臺不在國發〔2011〕38 號文的規範範圍內。1.38號文的出臺是針對部分文化交易所,對藝術品進行人為拆分進行交易的情形,人為將藝術品交易賦予金融屬性,導致金融風險。2.平臺是依託全國最大的,已有20年曆史的馬甸郵幣卡實體市場,響應國家互聯網化號召設立的,是為廣大郵幣愛好者、投資者提供服務的郵幣現貨和實物一對一交易電子平臺,平臺交易的郵幣藏品均為經鑑定並統一入庫保管的現貨實物,郵幣交易單位為根據郵幣的自然屬性確定的枚、張、套、版等。不存在人為拆分均等份額,人為拆分標準化交易。3.38號文不屬於行政法規,該文不能成為法律關係無效的依據。4.平臺是為郵幣愛好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平臺,無涉公共利益。(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答覆意見為行政管理意見,未確認平臺違法,亦無權確認平臺違法。金融局的答覆意見為具體行政行為,並非法律法規,原告不能據此主張合同無效。(三)原告提交的清整聯辦30號文來源於互聯網,是否為官方發佈的文件不能確定,平臺也不存在相應違規情形。二、原告所述投資損失系在與相對方交易中產生,系其自主交易結果,其訴請平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原告的郵幣交易行為是與交易相對方之間發生的,其與交易相對方成立買賣關係,相應盈利損失亦在交易雙方中發生,原告所有交易系自行操作買入賣出,其應自行承擔後果。(二)原告已經購入郵幣並結算,即平臺已經提供相應服務履行服務合同,且服務未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原告所述投資損失是其與交易對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發生損失,該投資損失與服務合同沒有關係,服務合同項下也不可能產生投資損失。(三)根據北交所提供證據表明,平臺已充分履行平臺義務,對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不應對各方的交易盈虧承擔責任。平臺在開戶環節即提示各類交易風險,原告必須閱讀並理解交易規則、完成風險評估及本人提交信息後方能完成註冊參與交易;平臺要求會員認真瞭解所投資的藏品,不能僅憑市場傳言盲目操作;在價格波動及交易出現異常時,平臺亦充分提示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四)根據原告訴狀及交易記錄顯示,其參與平臺交易目的是穩定增幅、保證收益,其在短期內交易數十甚至數百筆,同一交易品種價格翻倍甚至價格數倍後仍選擇繼續購入,卻在訴狀中表述實際價值與現價相比可以忽略不計。也就是說,在其自認為價格遠高於實際價值時,尤其是在平臺每週發佈價格採集表公示線下均價、現貨基準價、溢價幅度等充分提示線上線下價格對比情況下,原告仍選擇繼續購入,期冀在更高價格賣出獲得高額利潤。現由於沒有獲得高額利潤或發生了虧損而向平臺主張權利,但法律保護的應為用戶參與交易的權利,而不是保障其必然獲得投資收益。原告枉顧平臺的風險提示進行非理性投資,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五)原告所述存在會員欺詐誘騙方式吸引入會或誘導交易的,以微信群方式引導及干涉交易,如確係屬實,其應根據相應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平臺交易規則及風險提示中均明確及強調,平臺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投資人推薦藏品或進行投資引導,禁止代理會員引導和干涉投資人交易的行為。原告在得知存在違規情形後未及時向平臺舉報,而是選擇輕信微信群消息盲目投資,其應自行承擔後果。三、原告所述因佣金分配而需承擔連帶責任系對不同法律關係的混淆。1.原告所述佣金系參與交易的買賣雙方完成每筆交易均須交納的佣金,該佣金基於平臺對郵幣買賣雙方所提供的服務收取;2.原告所主張的投資損失系其在買賣合同中發生的虧損,同時交易相對方獲得收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福麗特雲商公司及被告福麗特玩家公司辯稱:一、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系合法設立的平臺。平臺設立的合作各方均具有相應資質,平臺自設立以來,相關監管部門對平臺進行過多次工作檢查和指導,從未認為平臺為非法設立的平臺。平臺交易標的物為郵票、錢幣等實物藏品。平臺不設交易槓桿,全款實物交易,支持實物交割。平臺僅提供鑑定、結算、藏品交割等服務,不參與交易。二、原告與平臺間的服務合同及原告與其他交易會員間的藏品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合同無效援引的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平臺的設立運營系響應國家互聯網+的號召,能夠促進郵幣便捷化交易、弘揚傳統文化,不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三、平臺已對交易風險做出充分提示,原告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和損失。四、平臺並非交易參與者,不存在返還原告購買郵幣款項的前提和基礎。原告通過平臺購買的藏品,是基於與其他交易會員的藏品買賣合同,其所支付的郵幣貨款也由作為其交易對手的其他會員所收取。平臺未收取或佔有原告支付的郵幣貨款,故不應當予以返還。五、服務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不包括交易損失賠償和貨款返還內容。原告通過平臺買賣郵幣藏品,平臺提供藏品的保管、交割、交易結算等服務,並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續費,而交易損失賠償和貨款返還系藏品買賣合同的內容,與服務合同無關。六、金融局認為平臺違規不能成立,即便平臺構成違規,也不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且與原告的投資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北京市金融局答覆意見所依據的《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該辦法所稱的交易所不包括僅從事實物交易的場所,故該規定不適用於平臺,郵幣並非法律、行政法規限制轉讓的物品,郵幣實物交易品種和交易制度並不需要按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審批。即使平臺屬於管理辦法的規範對象,存在所謂違規情形,也不能說明該等違規情形與原告的交易損失存在因果關係,原告出現交易損失,與其交易經驗和市場風險有關,是其自主交易的結果,是正常交易風險和損失,不應由平臺賠償。七、平臺對個別價格異常藏品停牌及按監管部門要求統一停牌,有合理依據,不存在隨意停牌情形。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鴻蘊公司答辯稱:同意上述被告的答辯意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鴻蘊公司是平臺的代理會員單位。與福麗特雲商公司有代理會員合作協議。原告與其他三被告的服務合同與鴻蘊公司無關,鴻蘊公司並非合同的相對方。原告並非鴻蘊公司發展的會員,原告的交易行為與鴻蘊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對下列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1. 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關於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有關事項的提示說明》;2. 平臺註冊流程;3.京金融控復(2017)46號答覆意見;4.《2017第111號關於開展業務調整工作相關安排的公告》;5.平臺網頁內容截圖;6.2015第101號、382號公告截圖;7.《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交易規則》;8.錢幣交易風險提示書;9.《2017第051號關於對部分代理會員違規核查處理的公告》、《2017第069號關於對部分代理會員違規核查情況的公告》;10.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福麗特雲商公司工商信息查詢記錄;11.(2017)京國立內證字第5055號公證書、(2017)京國立內證字第46858號公證書;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2]36號);13.金牌代理會員合作協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 交易圖例、微信群截圖:原告提交的交易圖例為打印件、未出示微信記錄的原始載體,亦未舉證證明微信群成員的身份,原告提交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價格操縱的行為,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採信;2.銀行流水:原告提交的該份證據為書證原件,在被告未提交反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採信;3.資金結算表、歷史成交記錄表:該組證據反映了原告的交易數據,與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相互佐證,被告雖不認可該組證據,但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及北交所作為交易數據的存儲和管理方,對原告的交易數據負有舉證責任,現三被告並未提交反證,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予以採信;4. 清整聯辦30號文件: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未說明證據來源,且與本案爭議焦點無直接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5.網址為www.fultybk.com的網頁截圖:原告未說明該網址與被告的關聯性,故本院對關聯性不予採信;6. 關於張蘊更辭去鴻蘊瀧元控股集團董事長職務的公告:鴻蘊公司提交的該證據為複印件,且張蘊更身份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不予採信;7.鴻蘊公司工商信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採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北交所與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共同成立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提供郵幣卡實物交易的平臺服務。原告於2016年4月在平臺註冊成為交易會員,多次進行郵票藏品交易。

原告在平臺註冊時,必須閱讀並點擊同意《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該交易規則第二章術語定義條款載明:“掛牌方是指合法擁有郵幣處置權,向交易平臺申請郵幣掛牌交易,完成郵幣鑑定及入庫保管手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交易會員是指向交易平臺申請進行交易並完成賬戶註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紀會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平臺審核批准,在交易平臺授權範圍內發展交易會員從事郵幣交易業務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五章掛牌准入載明:“交易會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擬掛牌交易的郵幣卡藏品前往指定鑑定地點,由交易平臺將郵幣卡藏品交鑑定機構鑑定,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郵幣卡藏品申請人需保證入場登記申請的實物來源合法,權屬清晰無瑕疵,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範圍。郵幣卡產品未通過鑑定的不予入庫及在交易平臺掛牌交易。通過鑑定的,於鑑定通過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藏品入庫託管等手續”。第三十四條交易方式載明:“交易方式為現貨倉單應價交易。交易會員需要購買某一品種時,在交易平臺上發起購買申請,發起時必須寫明購買申請需求,內容登記完畢後信息將發佈到交易平臺。有意願成交的交易會員可直接應價,雙方形成電子合同。購買應價交易會員需要購買某一品種時,通過交易平臺查看所有轉讓申請掛單信息有符合自己購買需要的掛單信息,可以直接應價與該交易會員成交,形成電子合同。交易會員需要轉讓某一品種時,在交易平臺上發起轉讓申請,有意願成交的交易會員可直接應價,雙方形成電子合同。交易會員需要轉讓某一品種時通過交易平臺查看所有購買申請掛單信息,有符合自己轉讓需要的掛單信息,可以直接應價與該交易會員成交,形成電子合同”。第三十五條載明:轉讓方與購買方價格達成一致,交易合同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系統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時,交易標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系統將相對應的資金從買方交易賬戶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第三十七條成交安排載明:“雙方成交時,交易系統將進行交易價款的劃付及交易佣金的結算。交易會員轉讓所得的交易價款,可及時到達交易會員賬戶,交易會員購買所得的交易品種實物,須在下一個交易日方可申請提取。新掛牌上市品種須在正式交易10個工作日之後方可通過交易客戶端申請提貨”。第十章風險提示載明:“交易會員參與掛牌交易存在盈利的機會,也存在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政策風險、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及其他風險”。

點擊同意交易規則後,會員需提交開戶申請並點擊“閱讀並完全理解”《錢幣郵票交易風險提示書》,該提示書上載明:“若您選擇參與本平臺錢幣、郵票、實物交易則視為您已仔細閱讀前述規定,以及本風險提示書,並自願承擔錢幣郵票實物交易帶來的風險。錢幣郵票交易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宏觀經濟風險、政策法規及市場風險、鑑定評估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風險、賬號、密碼洩露風險、投資人、會員軟硬件系統風險及其他風險。上述風險都可能會導致投資人發生虧損,該等虧損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在投資人參與錢幣、郵票交易時,他人給予的保證獲利或不會發生虧損的任何承諾,都是沒有根據的,類似的承諾不會減少發生虧損的可能。我們鄭重的提醒投資人認真閱讀並謹記以下勸導,請認真瞭解所投資的產品,不能僅憑市場傳言盲目操作。本平臺沒有授權任何個人或組織進行錢幣郵票委託投資理財業務,為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請不要與任何人簽訂錢幣郵票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將由投資人承擔”。此後,原告需點擊“我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會員入市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關於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有關事項的提示說明》(以下簡稱提示說明)”,該協議上載:“甲方:本申請人,乙方:福麗特雲商公司。甲方權利:甲方對於乙方提供的相關服務、信息、應用有合法的使用權利,甲方對於乙方的行為有向專家委員會申訴的權利。甲方義務:甲方對自己發出的交易指令完全負責,甲方無權要求乙方撤銷已經成交的指令;甲方應按照乙方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乙方義務:在條件相同時,乙方須平等地為每一位投資人、會員提供服務,對於甲方提出的與甲方投資人、會員服務相關的諮詢,乙方應認真及時的做出解答。乙方應認真維護官方網站和交易軟件的安全及穩定運作……”。該提示說明上載:“北交所同福麗特玩家公司、福麗特雲商公司合作成立了北交所福麗特郵幣交易平臺,開展郵幣交易業務。鑑於平臺是面向公眾的交易場所,交易本身存在較大風險,有關政府部門可能在未來對於平臺提出調整暫停或終止運營的要求,屆時平臺將就有關情況進行披露和解釋說明並進行適當處置,參與郵幣交易的各方主體均視為同意上述有關安排”。

2015年12月4日,平臺在其網站上登載《風險提示書三:關於投資風險、禁止代理會員違規行為、交易會員完善自我風險測評的提示》上載:“平臺不以承諾收益或承諾回購等方式向投資人推薦線上產品,如您遇到代理會員以承諾收益、承諾回購等違法手段發展招募會員或其他違反平臺交易規則的情況時,請及時向本平臺投訴,並保留相關證據”。2016年3月22日,平臺在其網站上登載《風險提示書六:關於投資風險、禁止代理會員違規行為的提示》,上載:“平臺禁止代理會員以任何理由代替或約束交易會員進行交易”。2016年4月8日,平臺在其網站上登載《風險提示書七:關於近期平臺個別產品盤面價格嚴重偏離現貨價格的風險提示》,上載:“平臺近期發現,由於廣大會員的熱情所致,目前平臺部分品種價格嚴重偏離現貨市場理性價格,希望廣大會員在取得投資收益的同時,不要忘記歷史教訓,注意理性投資、規避風險,同時平臺將嚴厲打擊一切損害投資人利益,引導和干涉投資人交易的行為,旨在為廣大投資人營造一個健康、透明、良好的投資環境”。2016年4月21日,平臺在其網站上登載《風險提示書八:關於平臺對代理會員違規行為的風險提示》,上載:“代理會員不得限制交易會員的合理合法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限制交易會員買賣個別產品,限制交易會員出入金或者代替以及約束交易會員進行交易等;代理會員嚴禁以平臺名義發佈不正當言論,引導投資人投資行為,平臺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投資人推薦藏品或進行投資引導”。2017年2月26日,平臺在其網站上登載公告,上載:“平臺再次強調,嚴禁代理會員代客理財、承諾收益、惡意喊單,以傳銷方式發展會員等違規行為,不得限制投資人合法合規的自由交易。投資人如發現代理會員存在前述情形,請注意收集保存證據並向平臺反映問題”。2017年3月25日平臺發佈《關於對部分代理會員違規核查情況的公告》,上載:“2017年1月19日,平臺成立了核查小組,對於部分交易會員投訴較為集中的代理會員鴻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核查。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一、經核查,鴻蘊公司經營管理存在較為嚴重漏洞,內部控制體系存在較大缺陷,其工作人員涉嫌存在對交易品種宣傳目標價格誘導投資人交易等損害平臺聲譽的違規行為,鑑於上述情況根據平臺關於會員管理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取消鴻蘊公司的代理會員資格並保留繼續追究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權利。二、就與鴻蘊公司涉嫌違規行為的相關交易品種平臺與相關項目發起人溝通協調,相關項目發起人表示,將繼續維護交易品種的健康、穩定交易,平臺將嚴格依據相關規定,對於相關項目發起人承諾的限售、限制出金等事項進行監督。三、平臺後續繼續開展對於鴻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核查工作,並督促其採取措施妥善處理有關糾紛。在核查過程中,如發現涉嫌違法事項的,將提供相關線索,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福麗特雲商公司與鴻蘊公司簽訂有《金牌代理會員合作協議》,約定乙方可以在指定區域內(北京)發展普通交易會員,可以推薦發展一級代理會員。原告主張其在平臺註冊時,鴻蘊公司為其經紀會員,鴻蘊公司存在通過微信喊單等不當行為。鴻蘊公司主張原告的經紀會員代碼所反映的經紀會員為其他公司,並非鴻蘊公司。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作出京金融控復[2017]46號《關於臧軼強等投訴請求的答覆意見》,上載:“經查,您所反映的‘毛澤東100週年’、‘映日荷花’、‘毛竹小型張’、‘解放區’、‘三輪生肖蛇’等交易品種,以及涉及停牌的交易規則等相關交易制度,屬於違規上線的交易品種和未經審批的交易規則、交易制度。根據《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2]36號)第十一條規定,上述交易品種、交易規則、交易制度未經審批,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對其已經採取約談相關負責人、責令其整改的處置措施,要求其按規定履行變更審批程序,在相關變更審批事項未獲批准之前,不得上線新的交易品種,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展新的相關投資人”。

另查,原告註冊後進行過多筆郵票買入、賣出的交易及入金、出金的操作。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為原告入金減出金的金額。現因政策原因,平臺上的郵幣卡買賣均已暫停,原告可以進行出金、入金以及申請提貨。

本院認為,陳斯在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共同開設的平臺註冊成為交易會員,陳斯在平臺註冊時以電子簽約的方式訂立的電子合同《平臺交易會員入市協議》載明的相對方雖僅為福麗特雲商公司,但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就三者之間運營平臺的合作關係在平臺上進行了公告,並共同向陳斯提供平臺服務,且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亦認可與陳斯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本院對此不持異議。陳斯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鴻蘊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以及該合同關係與上述案涉陳斯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具有同一性。因此本院認定,鴻蘊公司並非上述案涉合同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斯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是否無效,以及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是否據此產生對陳斯的賠償責任。

陳斯主張訴爭的服務合同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情形,因而無效。本院對此的意見為,首先,國發[2011]38號文、北京市金融局出具的答覆意見在效力層級上均非法律、行政法規,其內容亦無對民事行為效力的強制性規範,且答覆意見所明確的法律後果為“按規定履行變更審批程序,在相關變更審批事項未獲批准之前,不得上線新的交易品種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展新的相關投資人”,故陳斯依據上述文件及答覆意見主張訴爭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院不予採信;其次,案涉平臺為交易會員提供實物電子交易、結算等服務,陳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應當充分認識到在平臺上進行交易的性質和內容,並承擔交易合同關係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其在平臺訂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陳斯主張平臺提供的這一服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並無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採信。綜上,案涉合同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陳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陳斯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基於此,陳斯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賠償其出金與入金之間的差額,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陳斯在案涉平臺上自主參與電子交易,其對交易標的及價格的選擇都是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設立買賣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應由其自身承擔權利義務,除平臺結算的款項外,其還享有買入郵票的所有權,故其關於出金與入金之間差額為其交易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此外,由於鴻蘊公司並非案涉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其依據合同糾紛要求鴻蘊公司與北交所、福麗特雲商公司、福麗特玩家公司共同賠償其投資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 514元,由原告陳斯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西直門支行,賬號:×××,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並註明案件承辦人姓名]。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璐

人民陪審員 吳慧涵

人民陪審員 王一牛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於仰震

交易場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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