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案情
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某用自己出售的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合肥市XX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58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张某某用自己婚前公积账户上的87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3年6月,李某某将该房屋以76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4年张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分割李某某出售婚后所购买合肥市XX小区房屋一套的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李某某支付张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67000元。
但是分割李某某出售婚后所购买合肥市XX小区房屋一套的增值部分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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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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