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為誠信債務人“鬆綁”

本刊記者 焦豔

業界呼籲多年的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各地正迎來法律實踐探索性案例。今年5月,台州中院制定出臺全國首個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對3起被執行人案件作出裁定,其中一起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轉入債務清理程序後,被執行人無失信行為,且在執行階段和債務清理階段能夠遵守法律規定,因此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債務清理程序,執行部門據此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執行案件予以實質性退出。10月,溫州中院對外發布其下轄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被執行人蔡某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協商意見,蔡某對200餘萬元債務按照1.5%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元後,被有條件免除餘債。業內人士表示,地方法院在探索中的執行和解、參與分配、意思自治、信息披露等做法為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積累了寶貴經驗。

近年來,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一直為業界所關注,在個人破產立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兩地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積極探索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對當下個人破產製度建設起到怎樣積極影響?如何避免其成為“老賴”逃廢債務的工具?個人破產法及其配套制度如何推進?

為個人破產製度提供司法實踐

業內人士認為,在目前個人破產製度缺位的情況下,地方法院能及時根據改革意見進行探索,值得肯定。從溫臺兩地陸續公佈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例來看,雖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但具備了一些“破產”要素,並在司法實踐中試水,對破解“執行難”、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以及推動建立我國個人破產製度具有促進作用。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最高法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路線圖,並提出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而隨著溫州、台州等地試點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可以讓現階段確實無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從債務“大山”中暫時解脫出來,有利於債務人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的穩定,並有機會通過後續努力獲得新的償債渠道。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斌告訴記者,當前因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值得重視。據介紹,金融機構在向民營企業發放貸款時,往往會要求企業在提供抵押擔保的同時,要求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以其個人財產為企業提供擔保。這種擔保屬於無限責任,在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或破產時,股東及親屬就要承擔起連帶責任。鑑於個人破產立法的空白,如果這些保證責任不能合理免除的話,一方面勢必會造成股東不能積極將企業推進破產程序。另一方面,股東或其親屬一直揹負沉重債務,如果這種情況不能加以改變的話,長此以往不僅會降低創業者熱情,更容易誘發一系列社會民生問題,對此亟需合理的制度加以解決。

個人破產立法需求明顯

採訪中,有專家表示,個人破產法立法需求明顯。長期專注個人破產法研究的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靜認為,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不斷努力,使得債務的相對性而不是絕對性在司法和大眾的理念中逐步清晰,限高和失信名單的確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等制度的確立,在觀念、制度和物質上為個人破產製度的確立設置了實踐樣本,積累了民意調查的數據,並使得中國實行個人破產製度的迫切必要性和即將遭遇的難題逐步暴露出來,並愈漸清晰。劉靜認為,目前地方法院的探索雖然因為缺乏立法而艱難,但這種探索是對未來可能遇到困難的直接觸碰和應對,是值得肯定的。

個人破產程序主要包括清算、更生與和解等司法外和司法內的程序。台州、溫州兩地法院啟動的債務清理機制,具備了個人破產的制度要素。台州法院關於自動凍結程序的設計,可以保護誠實信用的債務人擺脫不良暴力催收的糾纏,使其他追討債務的程序暫時停止,為我國個人破產製度設計,包括執行和破產的銜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個人管理人的職責、破產衍生訴訟等重要問題,提供寶貴經驗。溫州法院積極推動債務人和債權人坦誠協商,提高債權人控制風險的意識,對防止債務人偏頗清償,促使誠信債務人及其家庭擺脫困境,重新融入社會,也促進了社會信任在遭遇過度負債後的重建。

據瞭解,目前深圳正積極爭取全國人大支持,制訂個人破產地方法規或特區法規,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礪傑認為,現有法律框架下一系列個人破產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強制執行中的參與分配製度、限制高消費令等,這些替代性舉措可能有一定積極意義,但也存在一定缺陷。以執行程序為例,雖然從某單個債權人角度來說具有門檻低、效率高等優點,但是從社會總成本考量,效率肯定低於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對改善營商環境意義重大

近期,世界銀行發佈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中顯示,中國營商環境位居全球190個經濟體的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連續兩年躋身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其中,“辦理破產”指標躍升至51位,較上年前進10位。作為評價全球各經濟體營商環境便利度的10項指標之一,破產指標的提升為助力營商環境快速提分意義重大。

齊礪傑認為,個人破產製度對改善一國整體營商環境所起的作用不可替代。這項制度可以降低不良貸款的社會催收總成本,避免因債務糾紛引發暴力行為和社會矛盾。在很多施行個人破產法的國家,所謂個人破產中的個人,大量來自自營就業的創業者以及各種類型的小微企業,可以說,個人破產法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家提供了重要的社會保障,會對風險投資和創新創業水平產生明顯的促進作用。此外,個人破產法也是金融經濟體系的一道社會防火牆,會倒逼金融行業加快經營轉型,謹慎核查債務人真實償還能力,提升金融機構信貸安全。

推進個人破產製度是大勢所趨,也使得自然人負債處置將更為規範。對債務人而言,可以幫助其擺脫過度負債的困境,給予其“鬆綁”,讓其重新規劃工作與生活。對債權人而言,通過程序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防止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財產,懲罰不誠信債務人。同時,防止債務人有偏頗清償行為,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也警示債權人認識風險和代價,防止縱容過度負債的發生。

但也有質疑聲認為,個人破產製度可能會鼓勵一些“老賴”超前消費、肆意舉債,然後通過個人破產製度“鑽空子”,利用破產程序來惡意逃避債務。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教授認為,破產人並非不受限制,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來看,都為破產人設定了一定期間的監管期及債務豁免條件。破產者在監督期內不能高消費,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收入都屬於債權人。對於惡意欠債的“老賴”,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為例,相比一般失信行為,個人破產信息要保存更長的時間(一般失信信息保存7年,個人破產信息保存10年)。

業界呼喚個人破產立法應加緊步伐

業內有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已逐漸具備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條件,重點是如何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識的基礎上推動個人破產向前邁進。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曾對外表示,個人破產製度對於個人意味著生活的新起點和營商環境的保障。不動產登記條例的施行、人民幣無紙化和貨幣支付電子化、網絡化、個人信用記錄的信息化建設,加上金融部門、執法部門和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能提升,為獲取個人財產信息和追蹤財產流向提供了越來越有利的條件,我國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客觀條件正日益成熟。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陽光教授認為,當前個人破產法宜儘快推進,但不建議採納個別地區先行先試的方式,而是應當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制定面向全國統一的立法。目前,社會各界對個人破產製度雖然還有一些不同觀點,但與其等待觀念轉變不如通過啟動個人破產法立法,用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審判司法實踐來改變社會大眾的認識,倒逼相關配套制度和機制的改革完善。

也有觀點認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關係到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核心利益,相較於企業破產法涉及的問題更多、更復雜,當下有待進一步研究。石新中教授認為,申請破產的個人只能是誠信的主體,不誠信的個人沒有資格申請個人破產。而如何識別“誠信破產人”,只能在國家社會信用體系較為完善,個人信用信息收集較為全面時才有可能。雖然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很難完全封堵投機鑽營者,但如果債務人先通過種種手段轉移財產,然後宣告破產從而擺脫債務,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更會在整個社會造成道德風險。從國外破產法相關規定來看,如果個人申請破產,那麼對其相應的信用制約較為嚴格。

但我國一些地方對失信個人的懲戒力度還不到位,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影響有限。石新中教授認為,誠信社會的構建和完善是個人破產法推行的基礎,同時,個人破產法的推進也有利於誠信社會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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