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第一節:安全生產法第三章簡版教材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七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三章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第三章主要考點

本 章 考 點

• 安全生產法主要條款

• 近五年分值分佈 11-22 分

考點1: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考點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肓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考點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考點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考點5: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能以現金、福利等其他方式代替勞保用品發放。

考點6: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考點 7:對重大隱患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考點 8:三合一工廠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考點 9:對爆破、吊裝作業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考點10: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考點1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法》笫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査,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考點12:生產經營項目等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考點13: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作業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考點1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査時行使的職權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考點1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査時行使的職權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職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考點16: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考點17: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考點18: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考點19: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考點20: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考點2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要求教材:除須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安全生產投入的之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擁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決策權。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一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支持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不得拒絕投入或者減少投入;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已經投入的安全資金必須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挪用; 三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檢查、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預期效果。

考點22: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考點23: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考點2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考點2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不合理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考點2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要求教材:除須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安全生產投入的之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擁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決策權。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一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支持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不得拒絕投入或者減少投入;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已經投入的安全資金必須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挪用; 三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檢查、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預期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