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涉醫刑事案例:利用在醫院信息處任職的職責便利,為商業目的統方

【摘要】被告人利用在醫院信息處任職這一職責便利,通過系統管理員權限進入醫院數據庫查詢統方,為商業目的統方以獲取報酬,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1.8萬餘元,已構成受賄罪。

【關鍵詞】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信息安全,統方,受賄罪

涉醫刑事案例:利用在醫院信息處任職的職責便利,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風險、醫藥合規、醫療糾紛

【前言】國家衛健委發佈的《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第十八條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醫療機構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對醫療機構患者診療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傳輸、處理、發佈等進行全流程系統性保障的制度。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因違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引發的涉醫刑事案件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資料】被告人徐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管理XX市XX醫院藥品使用情況統計數據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為醫藥代表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1.8萬餘元,其中:1、收受高某所送好處費10萬餘元;2、收受劉某甲、檀某某所送好處費1.5萬餘元;3、收受薛某所送好處費12萬餘元;4、收受劉某乙所送好處費4.5萬餘元;5、與湯某某(另案處理)合謀收受鈄某所送好處費12萬餘元,並分得5萬至6萬餘元;6、收受迮某某所送好處費1.8萬餘元。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果】法院認為,XX市XX醫院系國有事業單位,具有開展醫療衛生保健等公務活動的職能;被告人徐某在該醫院信息處任職期間,負有集中處理、分析各科室數據,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的職責,被告人利用這一職責便利,通過系統管理員權限進入醫院數據庫查詢統方,並提供給醫藥代表以獲取報酬,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1.8萬餘元,為醫藥代表謀取利益,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000元。

【討論】 醫療機構應當確保實現本機構患者診療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實性、連續性、完整性、穩定性、時效性、溯源性。應當建立患者診療信息保護制度,使用患者診療信息應當遵循合法、依規、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機構提供患者診療信息。應當不斷提升患者診療信息安全防護水平,防止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定期開展患者診療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診療信息系統安全事故責任管理、追溯機制。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患者診療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致謝】本文由醫生和律師合作完成。原始資料來源於法院裁判文書,撰寫中立足於忠實原文並對原文做了簡化。目的是發揮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釋法,以期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起到借鑑作用。

【參考資料】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34名婦女中5人(含二孕婦)感染艾滋病 構成醫療事故罪。2..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3.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4.醫療事故罪:輸錯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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