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關於生育津貼,被問的較多的3個問題!

小李與某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生產後開始休產假。休假期間,企業未給小李支付工資,因此與單位發生了衝突。但單位則認為已經為員工申報了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員工領的是生育津貼,所以無需再付工資了。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能否同時拿到?其實不止小李搞不清楚,還有已經生產過的女性和單位的人事都沒有搞懂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的性質,時常混為一談。

關於生育津貼,被問的較多的3個問題!

其實對於生育津貼的相關問題,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的,那麼今天就專門聊一聊出現頻次較高的3個問題。

1.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女性參保職工發生引、 流產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所在單位首次進行繳費基數核定之月,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參保職工人數。

產假天數:女職工最少可享128天產假,最多可有7個月產假。

女職工與所在單位協商延長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就高不就低: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如果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額髮給個人。

2.申領條件和材料

申領條件

參保範圍的女職工,在生育前需要連續繳費9個月,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包含分娩當月);

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也不用著急,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

有的地區的生育津貼通過後費用是下放到公司賬戶的,只有產前檢查費用和住院費用是下放到個人卡上(下放到職工社保卡上的金融賬戶上,一定要及時開通金融功能。)

所需材料

生育醫療費用原始發票,原始發票丟失的提供原始發票複印件並加蓋醫院財務結算章,登報遺失聲明,醫院的證明;

女方身份證;

女方社會保障卡。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同時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①屬於生育的,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或《生育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②屬於流產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醫院出具的懷孕流產診斷證明原件;③屬於難產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難產證明原件以及住院病歷複印件。

辦理渠道是到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關於生育津貼,被問的較多的3個問題!

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若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本質上是不一樣的。雖說二者是同一筆錢,但它們的性質、發放主體是完全不同的。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具體到地方的話,我們以鄭州為例:某位媽媽生育時按3600元的繳費基數參保鄭州,其所在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000。按照鄭州市的規定,剖腹產的產假天數為90天,那她能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為:5000÷30×90=15000元。

問題來了,有些媽媽的社保基數高於單位的平均工資,那豈不是虧了?其實並沒有,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根據近幾年鄭州生育津貼發放情況來看,1萬到2萬比較常見。

一句話總結就是,生育津貼具有產假工資的性質。在員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內,生育津貼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不需要發工資;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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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的情況

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的情況一般有三種:

1、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

2、生育保險繳納時長沒有達到當地領取生育津貼的規定;

3、所在地區尚未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

這些情況下,員工雖然無法享受生育津貼,但依舊享有企業支付的產假工資。

對於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關係,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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