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葛增文訴被告張學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1238號民事判決:被告張學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葛增文借款本金136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學芳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葛增文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學芳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張學芳
性別:男
年齡:4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105263534
戶籍所在地:長春市寬城區站前街道黃河路委32組
立案時間:2018年12月04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301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民終3348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360000 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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