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判了!广元醉驾致两人死亡后逃逸的田某,获刑四年零两个月

判了!广元醉驾致两人死亡后逃逸的田某,获刑四年零两个月

还记得去年那起轰动一时的交通事故吗?

2018年8月2日23时38分许,25岁的利州区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河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南京路60号门前路段时,分别与贾某某、刘某某骑驶的自行车,以及路边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贾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熄火停驶后,田某某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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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经认定,田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14日,田某某及其家属分别与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各种人身损害费用5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附条件的谅解。

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田某某被广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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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田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田某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希望可以轻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对其加重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可依法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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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认定为逃逸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明知自己撞到了人或物体,并称可能是撞了两个人,但其并未停车核实和施救,而是驾车离开;在第二事故现场直接弃车逃离,逃避法律追究,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及判处被告人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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