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以案说法:银行卡被盗刷由谁买单?

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导读:互联网+时代,各种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快捷、方便,逐渐取代现金支付成主流支付方式,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也瞄上了这块“商机无限”的大蛋糕,很多人一不小心就中招,不知道什么时候银行卡的密码外泄,银行卡被盗刷,卡内的金额不翼而飞,公安机关追查到犯罪分子时,很多赃款早就被挥霍一空,受害者难道就这样咽下苦果吗,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由谁来买单?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通过案例来告诉你怎么维权。

案例一:汪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犯罪分子持复制的银行卡到商家刷卡消费盗取刘某的大额存款[①]。

案例二:刘某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并预留了签约手机号。犯罪分子通过其他非法渠道得知刘某的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犯罪分子通过制作刘某的假身份证(和刘某真实照片不一致)到南京某电信公司以原手机卡损坏为由办理补办手机卡手续,电信工作人员未合理注意到假身份证和刘某预留的真实身份证照片不一致,为犯罪分子补办了手机卡,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动态密码分多次转走了刘某卡内的大额存款。[②]

案例三:张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在异地被消费、取款,于次日8时许即携带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营业后便到营业网点查询交易明细,意识到异地盗刷即到公安机关报案。[③]

上述三个案例是银行卡被盗刷的三个典型真实案例,我们来分析通过什么法律手段持卡人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让发卡银行或因手机卡被非法复制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持卡人需要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如果银行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把银行卡借给他人被他人刷卡或由于其个人因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密码导致密码外泄,他人是在持有真卡并知道密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则应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相关责任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了具有“银联”联网标识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持卡人妥善保管并正常使用该卡及密码情况下,其个人存款应受到发卡银行的保障。

在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需要尽到以下举证义务:如果发现你的银行卡被盗刷了,记住第一时间给发卡行打电话,告知客服该卡被盗刷了,然后要求银行止付并申请冻结该卡。这样可以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马上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做查询、存取等操作,这样可以用固定电子证据来证明银行卡和本人在一起,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另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被盗刷情况,留好报警回执。这也是为了证明银行卡仍由本人妥善保管,盗刷消费并非本人所为。

二、刑事案件侦破与否不影响持卡人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不少此类案件发生后,作为被告一方的银行要求法院中止或驳回作为原告的持卡人的起诉,希望待公安机关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后再行审理,一旦法院这样做,持卡人的维权周期会拖得比较长,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案件是银行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未能对客户的资金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而刑事案件是利用银行卡针对银行进行的诈骗,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刑事案件是否侦破并不影响银行的责任承担,正常审理该民事案件。

三、银行具有保障银行卡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在不能证明持卡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要承担不利后果

发卡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持卡人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商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商业银行的合同义务。

在该安全保障义务下,银行应具备相应的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并对用于消费的银行卡的不真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犯罪分子能够持复制的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银行未能提供能够鉴别真实卡片的交易系统,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的规定,如银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即表明该银行没有按上述规定建立高效、安全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其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利后果。

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盗窃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银行没有尽到提供安全交易场所的义务,对ATM机器的场所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非法复制具有过错责任。同时,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ATM设施不具专业知识,不能苛求其在ATM取现金时识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读卡器和摄像头,不能因此加重持卡人的义务,减轻银行的责任。

四、手机卡发卡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要和银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二中,根据案涉电子银行转账交易操作流程,在电子银行交易系统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短信动态验证密码是案涉交易发生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密码,交易系统将无法进行验证,转账交易不能完成。犯罪分子先后非法获取了刘某的案涉银行卡的账号信息及前述三个密码,实施了案涉交易转账,银行、电信公司分别违反了银行账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通讯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案涉银行卡的前述三个密码先后泄漏,二者虽然没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每个加害行为单独也不足以造成损害的发生,但两个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案涉转账交易的发生,每个加害行为均是刘某案涉损失的必要条件,与案涉损失具有累积的因果关系,故银行与违规办理手机卡的电信公司要共同承担银行持卡人的损失。

综上,银行卡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当你把卡号和密码外泄的时候,基本上也等于把自己的存款送给别人了。

[①]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浙台商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611号民事裁定书

[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2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