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徵收中發現房屋“被違建”,你該怎麼辦?

導讀:拆遷過程中,因補償標準過低,被拆遷人往往與拆遷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這時,拆遷方就會採取“以拆違促進拆遷”的手段,通過向被拆遷人發送限期拆除違建通知書、決定書,要求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15日內)自行拆除所謂的“違建”,如逾期則會遭到強制拆除。許多被拆遷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面對此問題時不知所措,很多人選擇了靜觀其變,而拆遷方則選擇了不留餘地地將“違建”拆除。如果此時你正遭受被“違建”,該如何應對?!

徵收中發現房屋“被違建”,你該怎麼辦?

拆遷方“拆違”的法律依據

拆遷方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以及具體地區頒佈的城鄉規劃條例,以被拆遷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為由,要求被拆遷人限期拆除房屋,並向被拆遷人進行相關法律文書(主要是限期拆除通知書及決定書)的送達。但看似有理有據的拆違通知或決定實則是一捅就破的紙老虎。

1. 把握時間很重要

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後,無需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60日內)或者行政訴訟(6個月內)。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會對維權非常不利。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這句法律格言廣大被徵收人需要謹記。

2.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作出後的違法點面面觀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

《行政強制法》第35、36、37、4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形式)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隻知強拆,並不會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序違法之處。捕捉這些違法點,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尤為重要。

(2)拆遷方夜間強拆、斷電、斷水

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裡組織不明身份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如砸玻璃、卸門等)。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一勿慌張,二要沉著應對,不可以暴制暴。三要儘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後期進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

在明律師希望被拆遷人一定要全面掌握拆遷方的種種違法行為,盡一切可能留存相關證據,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堂堂正正來維權,挺直腰桿當原告,徹徹底底打垮紙老虎!

徵收中發現房屋“被違建”,你該怎麼辦?

延伸閱讀:以拆違促拆遷典型案例淺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規定,行政機關應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行政機關舉證不能的應承擔敗訴的責任。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後,若被告即拆遷方不能舉證證明其依法進行了立案、現場勘驗、現場拍照、製作平面位置圖等工作,不能證明其已告知相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並聽取了其意見,則拆遷方將可能面臨敗訴。

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之案例8 廖明耀訴龍南縣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遷案

(1)案情簡介

廖明耀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內後,因補償安置存在較大差距,廖明耀與龍南縣政府未達成協議,龍南縣國土及規劃部門遂將廖明耀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下達自行拆除違建房屋的通知。縣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催告、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的情況下,組織相關部門對廖明耀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廖明耀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縣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最終,龍南縣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

(2)律師說法: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證據,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拆遷方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之案例9 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

(1)案情簡介

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所建房屋屬於未經鄉鎮規劃批准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兩違”建築物。仁化縣國土資源局分別發出兩份《通知》,要求葉呈發停止土地違法行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在未發強制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況下,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呈勝等3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葉呈勝等3人遂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最終,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為違法。

(2)律師說法:即使對真正的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決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徵收中發現房屋“被違建”,你該怎麼辦?

延伸閱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的法律性質

關於限期拆除決定系行政處罰抑或強制執行,理論及實務界多有爭議,有諸多律界同仁、法院法官在訴訟中將其認定為行政處罰的一種,亦有不少案例可供參照。

但筆者認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首先,行政處罰具有懲罰性,是通過給違法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來達到懲罰的目的。而責令限期拆除是為了糾正其違法行為,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旨在命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違法建築,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

其次,《行政強制法》33、34條,《城鄉規劃法》64條對此有具體規定,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針對此問題曾向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送過覆函(即國法秘研函〔2012〕665號、國法秘函〔2000〕13號),兩份覆函均予以明確回覆,責令限期拆除不應認定為行政處罰。

據此,筆者認為限期拆除應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應適用《行政強制法》,將其認定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另一益處在於,因行政強制執行對行政相對人所帶來的後果更為嚴重,具有不可逆性,故其作出的法定程序要求更為嚴格,行政相對人更便於找到突破點,進而有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丨劉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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