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司法拘留顯威力 勞務受害終賠償

吉安法院網訊 6月15日下午,申請人何某生面帶微笑的辦理了領取執行款手續,且對法院執行工作表示了認可和點贊。

2014年10月14日,王某榮將其所在城北的四層拆遷安置房的建築工程發包給周某生承建,雙方簽訂了一份《建築施工合同》,周某生在簽訂合同後,邀請郭某雲、胡某子、張某龍合夥共同承建。2014年11月6日,周某生與周某怪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周某生將其所承建房屋的扎鋼筋工程承包給周某怪安裝,此後,周某怪又將上述事項轉包給了周某華施工。被告周某華在施工過程中,請申請人何某生等人為其扎鋼筋,2014年11月30日申請人何某生在王某榮的房屋二層樓面扎鋼筋柱時,不慎從二樓樓面摔落至一樓受傷。後經鑑定為十級傷殘(兩處)。經法院判決被執行人王某榮、周某怪、周某華、周某生、郭某雲、胡某子、張某龍等人應履行賠償責任,其中周某華應支付申請人何某生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計29497元。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周某華一直躲藏在外,執行幹警多次去往其家中查找也都無功而返。最近,執行幹警打聽到被執行人周某華可能在家, 2018年6月14日晚11時左右,執行幹警在周某華家中將其找到,並拘傳至法院,執行幹警釋法明理後,周某華仍然不履行,法院遂於15日凌晨將其送往看守所拘留,並對其罰款1000元。當日上午,周小華的親屬將賠償款、罰款、執行費等計35700元全部繳納至法院賬戶,案件得以了結,法院於當日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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