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農村土地確權在父親名下,期滿後能繼承給兒子嗎?

木實4


農村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他家庭成員續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一、農村土地中的耕地、草地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針對的是本集體的村民,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如果你的戶口遷移出了本地,也不再享受土地的分配,並不產生繼承問題。

二、宅基地

宅基地和耕地、草地一樣,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沒有繼承的說法,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你的戶口遷移出了本地或者是非農戶口的,那麼繼承的房子坍塌之後是不能重建的,此時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

由此可見,農村土地確權在父親名下,期滿後是不能繼承給兒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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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農村土地確權在父親名下,期滿後能繼承給兒子嗎?

隨著土地確權工作的即將結束,很多農村農戶拋出了農村土地確權後關於農村土地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今天我就幫大家梳理下土地確權工作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關內容。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只是對農戶原來所承包土地進行確權頒證,方便今後土地的流轉經營,確的是承包經營權,而非所有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歸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沒有財產性質,因此也就不具有繼承性。但我國農村土地,特別是農村耕地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如果你父親的土地使用證家庭成員下面有你的名字,那麼父母過世後,你作為承包家庭成員,可以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這個不叫繼承,是你本來就享有的。如果你父親的土地使用權證家庭成員欄沒有你的名字,那麼父母去世後,其承包的耕地將會被村集體收回。

對於父母承包的林地,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具有繼承性,子女只可以繼承承包收益,而林地比較特殊,繼承人在林地承包期內,可以繼承承包經營權。



如果父母親還通過其他方式承包了本村或外村荒山、荒坡、荒丘、荒灘等“四荒地”,那麼父母去世後,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

以上就是我對於父母所承包的農村土地確權後,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的分析,分別從承包方式以及承包土地的類型進行了分析。總得來說就是林地子女可以繼續承包;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上的收益,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通過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耕地,父母去世後,子女是一個家庭承包戶成員可以繼續承包,否則不能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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