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強姦猥褻類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強姦猥褻類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強姦犯罪

1.強姦致被害人懷孕不應認定為其他嚴重後果(人民司法2016.14.024)

【裁判要旨】應從懷孕給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兩方面情況入手,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強姦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一般情況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宮、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確定的重傷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鬱症)的危害結果外,強姦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後果不應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

【案號】一審:(2014)南刑初字第123號二審:(2014)泉刑終字第542號

2.介紹他人與智障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共犯(人民司法2015.08.036)

【裁判要旨】介紹他人與智障女發生性關係,根據強姦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論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介紹行為應當認定為強姦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適用造意為首原則,不區分主犯、從犯。

【案號】一審:(2012)泰興刑初字第430號

3.對明知幼女的認定及對未成年人強姦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上,應貫徹對幼女的最高限度保護和對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則,除非辯方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行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對方系幼女。對具有戀愛關係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性侵行為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在對被告人量刑上要與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區別。

【案號】一審:(2014)靜刑少初字第8號二審:(2014)一中刑少終字第26號

4.以裸照威脅企圖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人民司法2015.10.025)

【裁判要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脅,企圖發生性關係,屬違背婦女意志的脅迫行為,應認定為存在強姦故意。在認定強姦罪著手的問題上,應堅持形式的著手說與實質的著手說相結合,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脅迫等符合強姦罪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對被害人的性權利造成了現實而緊迫的危險時,才能認定為強姦罪的著手。

【案號】一審:(2014)萬法刑初字第540號二審:(2014)渝二中法刑終字第305號

5.利用搶劫形成的精神強制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人民司法2015.22.016)

【裁判要旨】利用先前搶劫行為對被害婦女形成的精神強制,即使被動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強姦罪。

【案號】一審:(2014)錦刑一初字第30號二審:(2014)遼刑一終字第134號複核:(2015)刑五復60153920號

6.強姦雙性人可構成強姦既遂(人民司法2014.22.080)

【裁判要旨】同題。

7.強姦犯罪中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人民司法2013.08.019)

【裁判要旨】強姦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在排除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前段中的“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之外,不應一概認定為第(五)項後段中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而應結合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和犯罪停止形態理論,具體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與強姦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在責任要件的認定中,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應當著重注意認識因素的特殊情節,如果行為人認識到法益侵害發生的必然性,對此情形只能認定為直接故意,反之則可能成立間接故意。

【案號】一審:(2012)錫刑初字第20號複核審:(2012)蘇刑一復字第0031號

8.被害人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責行為的認定(人民司法2012.10.060)

【裁判要旨】在審判強姦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時常發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財物等原因而隨意改變陳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於包庇的目的,情節嚴重的,應認定被害人構成包庇罪,同時應當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是出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應認定被害人構成誣告陷害罪。

【案號】一審:(2009)朝刑初字第2187號二審:(2010)二中刑抗終字第289號重審:(2011)朝刑初字第1286號

9.強姦罪共同犯罪中既遂與未遂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2.059)

【裁判要旨】在強姦罪共同犯罪中,應嚴格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構成強姦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實施姦淫行為未得逞的共犯仍應構成強姦罪既遂。姦淫行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為強姦罪共同犯罪中既遂與未遂得以並存的充足理由。

【案號】一審:(2011)臺路刑初字第35號二審:(2011)臺刑一終字第43號

10.非正常婚姻狀態下強姦罪的構成(人民司法2011.24.054)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對於認定非正常的婚姻關係,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其次,從婚後狀況看,婚後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再次,從婚後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後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係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案號】一審:(2011)浦刑初字第685號

11. 習水嫖宿幼女案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10.06.009)

【裁判要旨】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該罪名已廢止),與姦淫幼女類型的強姦罪在客觀方面具有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不問其他要件而認為,只要被告人與幼女發生了性關係,就一律認定為強姦罪。同時,被告人主觀方面對幼女的明知性,也應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分析認定。要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準確認定。

【案號】一審:(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號二審:(2009)黔高刑一終字第245號

12. 輪姦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與處罰(人民司法2010.12.055)

【裁判要旨】輪姦犯罪屬於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對於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應該客觀地認定為強姦未遂,而不能因為其他參與輪姦者強姦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為全體既遂的原則認定未得逞者同樣為強姦既遂;但在責任承擔上,所有參與輪姦的被告人都應當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應該考慮到強姦未遂的情節,對於未得逞者通常需要減輕處罰,以確保罪刑相適應。

【案號】一審:(2009)海刑初字第2011號二審:(2009)一中刑終字第3212號

強姦猥褻類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猥褻犯罪

13.性犯罪行為地系公共場所的認定標準(人民司法2015.16.032)

【裁判要旨】在自行開設的補習班內猥褻兒童,因其行為地點非涉眾性、行為對象特定性、行為方式隱秘性和行為後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這一加重情節的設定目的與內涵實質,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的基本犯。

【案號】一審:(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號

14.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視的特殊性,無論是姦淫幼女類案件亦或猥褻兒童類案件,由於犯罪過程較為隱蔽,證據形式較為單一,決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對直接證據的採集提出過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並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考察案發經過是否及時、自然,被害人陳述是否真實、合理,與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最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4)黃浦刑初字第885號二審:(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111號

15.強制猥褻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從重判處(人民司法2011.18.016)

【裁判要旨】強制猥褻婦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故意傷害與強制猥褻婦女行為部分重合的特徵,既不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也不屬於手段與目的行為各自獨立成罪的牽連犯,而是具有結果加重的特點。對於此種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的兩種部分行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在立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從重處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於實現罪刑均衡,還可以達成避免重複評價與實現充分評價的有機統一。

【案號】一審:(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192號二審:(2010)滬高刑終字第191號

16. 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構成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姦罪(人民司法2010.20.046)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最為重要的就是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與獲取的證據相一致,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確處理。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在“凡是案件事實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證據不確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嚴格證據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證據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認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訴訟證據核心原則。

【案號】一審:(2010)婺刑初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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