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以案釋法】衝動的懲罰——男子因瑣事傷人獲刑1年3個月並賠償3萬元

“一時衝動把人打傷了,不僅要賠償3萬多元,還要坐牢……”都說衝動是魔鬼,這不林某就因一時衝動動手打人,被曲江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庭審結束後悔不當初。

【以案釋法】衝動的懲罰——男子因瑣事傷人獲刑1年3個月並賠償3萬元

事情發生在2018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看到被害人吳某,便向其追討先前所借出的300元,吳某聲稱300元早就還了。一時間兩人為這筆債務爭吵起來,越吵越生氣,盛怒之下,林某一拳打在吳某胸口,被圍觀的村民拉開後,林某又抄起一塊磚頭砸向吳某。吳某受傷倒地,林某起身離去。


2019年3月18日,公安機關將林某抓獲。後檢察機關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曲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因債務問題與被害人吳某發生口角糾紛,繼而使用拳腳及磚頭毆打吳某,導致吳某右側第3、4前肋骨骨折,經法醫鑑定,吳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據瞭解,因該案在刑事訴訟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某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的規定,以林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判決林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30865.98元給吳某。


小事衝動不冷靜

傷人獲刑又賠償

得不償失悔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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