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法院執行並不是“無所不能”!帶你正確認識“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並不是“無所不能”!帶你正確認識“執行不能”

忻州網訊 基本解決執行難既是法院捍衛司法權威、推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體的執行實踐當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而法院執行人員已經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覆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這是由於案件申請執行人混淆了“執行不能”和“執行難”,一味地將執行不到財產歸責於法院,甚至懷疑法院包庇縱容被執行人,由此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擾。

其實,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裡也倍感無奈,在法院,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能否實現,除了取決於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

執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所針對的主要是第一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對於第二類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即為“執行不能”案件。

為了讓大家更為客觀生動地瞭解“執行不能”,小編向大家介紹幾個“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某訴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李某在經營養殖項目時拖欠飼料供應商張某貨款不予支付,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張某貨款10310元。判決生效後,李某一直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李某給付貨款10310元,並承擔訴訟費、執行費。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提示、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經查,本案被執行人李某60歲,患有糖尿病,併發心肺衰竭及腎臟衰竭,曾在多個醫院長期住院治療,沒有經濟來源,治療費用全靠親戚救濟和借款,因患病與妻子感情不合,孩子因欠債太多長期在外躲債,生活及其困難。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張某後,張某認可法院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李某財產線索,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最終,該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二

陳某集資詐騙罪一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騙取任某等55人受害人7628361元,被告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30萬元。同時對55名被害人的未能追繳的贓款繼續追繳。在案件執行中發現,陳某除在公安局辦案期間扣押的兩輛汽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查扣車輛經法定評估拍賣程序,兩輛汽車公開拍賣後以581500元成交,拍賣成交所得案款扣除評估費可分配金額為573120元。該案總標的為7628361元,按照受騙金額的統一比例7.51%給55名被害人分配,55名被害人中,分得最多的為59796.87元;分得最少的為741.99元。該案被告人陳某正在監獄服刑,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裁定此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三

譚某訴翟某、武某民間借貸一案,法院判決限被告武某、翟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被告譚某借款30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判決後,被告翟某、武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譚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翟某、武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並對被執行人翟某、武某的銀行存款、股權、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調查和查詢,除發現被執行人僅僅有一套房產外沒有其他財產,法院依法對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所得款項依舊無法償還申請人譚某的標的額。

案例四

劉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令某文化傳播公司退還劉某策劃服務金等費用共計5306.89元。判決生效後,某文化傳播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向某文化傳播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某文化傳播公司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調查和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人員又進行實地走訪,確認某文化傳播公司已搬離原經營場所,下落不明。通過各方面情況彙總,充分證明某文化傳播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該公司有效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最終,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後再恢復執行。

案例五

謝某訴黃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令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謝某勞務報酬2600元。判決生效後,黃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謝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向黃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前往被執行人黃某戶籍地查找被執行人,核實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經被執行人所在村委會確認,黃某長期下落不明,家中無財產。執行人員先後三次對被執行人黃某名下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動產、不動產等進行網上查控,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人員再次啟動傳統查控,經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員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黃某有效財產線索,同意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簡稱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法院採取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執結案件,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執行法官會通知申請人,並告知財產查詢情況,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而當事人就會疑惑,終本後我的案子還執行嗎?判決書就單單只是確定了個輸贏嗎?毫無疑問,案件既然沒有實質性執結,當然要繼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出臺《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中就規定:終本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所以要理性看待“執行不能”。案件“執行不能”的狀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推移,有一部分被執行人開始有一定或者全部履行能力,法院也能夠通過強制措施來執結案件,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執行並不是萬能的,“執行不能”也是當事人本身應當承受的社會風險和法律風險。

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的是要通過強有力的執行措施,使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而“執行不能”案件並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對於此類案件,法院也在最大程度做到,一是進一步規範終本案件的管理,嚴格按照終本規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杜絕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納入終本程序;二是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並依法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一些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執行案件中確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實行救濟。

法院執行幹警們,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探,即使“執行難”,也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明白,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風險自擔意識,事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一旦出現風險後,也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築牢基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風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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