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說給我一個月時間過渡期,期間工資正常,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教育人的自我修養


剛剛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下意識地覺得:既然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雙方有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畢竟,這並非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另外,公司還給員工一個月的緩衝期過渡,也算是比較仁義。而且,我也曾見識過有關單位同仁,確實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員工按正常辭職辦理。

但是,本著不能無根據發表言論的原則,我去仔細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結果,我發現我錯了,大錯特錯!這是一個陷阱,我坑在裡面了。唉,都是不堅持學習、自作聰明惹的禍!

言歸正傳,咱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無論如何,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面不續簽勞動者,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至於所謂“過渡期”的工資理所當然正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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