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以案釋法】掏蜂窩墜崖隕命 同伴協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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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掏蜂窝坠崖陨命 同伴协商担责任
【以案释法】掏蜂窝坠崖陨命 同伴协商担责任

前一天晚上還與獨子視頻聊天,第二天已是陰陽兩隔。對於中年喪子的吳某某、楊某來說無疑是晴天劈靂!近日,三穗法院調解一起因掏馬蜂窩發生墜涯溺亡、同伴分擔賠償的“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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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吳某成與楊某林、龍某傑、王某某、龍某華、吳明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11月5日,六人相互邀約前往三穗縣八弓鎮陸寨坳老水泥廠旁一懸崖掏馬蜂窩。商量分工用繩子吊放吳某成下懸崖負責取馬蜂窩,龍某華負責在懸崖下面電話指揮收、放繩子,楊某林、龍某傑、王某某、吳明某在懸崖上面收、放繩子。吳某成掏得蜂窩後,因手中的麻袋失落,在其手抓麻袋的時候致手離開控制身體的繩子,直接墜落掉入深水塘中。在吳某成墜落之前,龍某傑因被馬蜂蟄傷,致手機甩落,未能接聽龍某華的電話。當五人發現吳某成墜落後,吳某成已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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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某某、楊某起訴楊某林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7萬餘元。庭審中,五被告均不同意調解。庭後承辦法官與被告分析了他們應當預見的風險而沒有預見,沒有認真做好防範措施、操作過程中未能盡注意義務及措施失誤均應該承擔責任,且大家此行目的是利益風險,出事故由吳某成家屬獨自承擔損失有失公平,且有悖民族有福同享同難同當的美德。承辦法官辯法析理和深入淺出的釋明,五被告自願各賠償原告12000元,原告亦表示接受,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作為吳某成朋友的楊某林還表示今後會經常去看望原告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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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承辦法官根據上述法法律,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人性化調解,給該案畫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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