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安家》法律問題分析之二:嚴叔嚴嬸如何防範不孝子?

劇情簡介:

《安家》電視劇第23集,嚴氏夫婦前面買了房子,房產證寫了兒子兒媳名字,夫婦倆忙了一輩子,打算在新家享受天倫之樂,不像搬家時卻被兒子小兩口堵在門口,並且親家母已經入住,兒子絲毫沒有挽留意思,兩人只能含淚離開,那麼我們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何制衡兒子兒媳,防止這種不孝行為?


《安家》法律問題分析之二:嚴叔嚴嬸如何防範不孝子?


方案一:產權證書加名

購房時除子女名字外,房屋產權證(現稱“不動產權登記薄”)也要加上嚴氏夫婦雙方的名字。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這也就是“物權公示”原則,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是確認物權歸屬的根據,也是產權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雖然現實中存在房屋產權登記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但作為第三人,只能通過房屋產權登記證書確認房屋所有人,如嚴氏夫婦在房屋產權登記證書上,加上夫婦倆的姓名,哪怕只約定百分之一的份額,嚴氏夫婦也對這個房屋享有權利,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和親家母“我來住我的房子”,不會落入劇中“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的地步。


《安家》法律問題分析之二:嚴叔嚴嬸如何防範不孝子?


方案二:簽訂借款協議

與兒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購房款為嚴氏夫婦出借給兒子兒媳,如果兒子兒媳孝順,嚴氏夫婦就不會向兒子兒媳主張借款。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一般視為對子女對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相反約定,基於父母子女這種特殊身份關係,父母為夫妻雙方的購置房產出資,會被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非借貸。但是,如嚴氏夫婦一樣的中國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產後,面臨無房可依的情況,這是作為父母悔悟自己為什麼沒有留下可以制衡子女的“後招”。雖然在沒有存在借款協議的情況下,部分地區的法院,突破性認定父母對子女的出資並非必然是贈與,子女應當有償還義務(見下表)但這僅是一般情形下的各例。作為父母無私對子女奉獻固然可貴,但也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著想,在傳統文化日益缺失的今日,“嚴氏夫婦”也應當防患於未然,為自己留有後路。


《安家》法律問題分析之二:嚴叔嚴嬸如何防範不孝子?

方案三:支付首付款,留養老錢

該方案在嚴氏夫婦簽約時“徐姑姑”就提到,即嚴氏夫婦倆為子女支付部分款項,夫婦倆留下部分錢用於理財養老,這裡就不再贅述。

《安家》法律問題分析之二:嚴叔嚴嬸如何防範不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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