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協議離婚後,債權人還能將夫妻二人共同起訴嗎?

Rway


依我之見:離婚後,此男女二人己不是夫妻關係了,“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二人所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起訴;只有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最新司法解釋條件的,債權人才可將非夫妻的二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活丶經營丶履行身份義務所產生的正常債務,依法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上是夫妻均有連帶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債務人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找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償還或通過法院起訴,也可以找該合同約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償還或將該配偶作為共同債務的被告向法院起訴。因為,夫妻關係從經濟上講是“有福共享丶有難同當”的利益共同體。

二,協議離婚了,是否還能將二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以“是夫妻共同債務”之名義一併起訴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只有此二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為家庭生活丶經營以及基於身份的法定義務對外的合法債務依法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具有連帶性質,債權人有權一併起訴此夫妻二人,或任何一人;如果二人離婚解除了婚姻關係,此二人相互間己無經濟上的共同連帶債務的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非夫妻關係的二人,或其中一人作為連帶債的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方可將本案例所述“離婚後,”仍可以將此二人,或其中某一人作為共同債的被告一併起訴的:

A,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另一方知曉同意並在借據上簽字同意的,離婚後,債權人有權將此“前夫妻”二人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支持債權人對“前夫妻”一併起訴的訴訟請求;

B,如果二人離婚後,債權人以此二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人借款系共同連帶債務為由,將另一方一併起訴的,雖然在婚期間另一方並不知悉,但確係正常合法債務並經另一方“事後追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關係《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意見,債權人將離婚後的非夫妻二人一併起訴,人民法院依法是必須支持債權人共同訴訟請求的。


唐先明75443043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協議離婚後,債權人還能將夫妻二人共同起訴嗎?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一般而言,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負債,如果一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也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的。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即使不離婚,也不需要共同承擔。



那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責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一)男女各自婚前所付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其他應當由一方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是不是離婚了,夫妻共同債務就沒有了?

只要婚姻存續期間,被認定為有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滅。

還有哪些情形?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二人?

如果夫妻一方無償轉讓自己的財產或者放棄自己的財產,侵犯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之訴。

總結

協議離婚後,夫妻債務並不當然消滅,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肯定可以起訴夫妻二人。

如果沒有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放棄自己的財產,債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之訴。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當然能,完全可以,如果這債務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不管你離不離婚,都有可能再成為共同被告,讓你們倆在法院裡,再一次相親相愛,同同舟共濟。

當然,究竟是不是共同債務,另一個是不是要一起償還,需要法官審理決定。

作為律師,為逃債而離婚的,見過不少。

有人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在醫院裡死活不管,先回家離婚;且約定所有財產歸對方,自己淨身出戶;

借了別人的錢還不上了,抬頭看看自己還有套小房子,值個三四十萬,得,離婚,房子和錢給老婆,自己淨身出戶;

這都是我親辦的案子。

法庭上,見證了人性太多的醜惡。

這時候仍然可以告,告他們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要求法院撤銷他們離婚協議中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所以,真正的夫妻共同債務,通過離婚,是逃避不了的。

但也給大傢伙提個醒:往外借錢的時候,讓夫妻雙方都簽名,注意是都作為借款人簽名,因為共債共籤,是現在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規則。


金粟


你問這個問題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2 3 4.

涉及到婚姻法 合同法。

下面我綜合相關的法律內容,幫你解答。

1婚姻產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這是常識。

2離婚這時候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首先就是要用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剩餘的資產才能進行分配。

3如果事後發現,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的時候,只給了其中一方,另一方承擔相關的婚姻期間欠下的債務。這種行為,一經發現,兩年之內,可以認定為惡意逃債。此種行為的財產約定是無效的。

4最高法院在上述的基礎上,針對弱勢方,做了一些司法解釋上的保護,它體現在,如果一方不知情,或者是有證據證明,債務是屬於單方而不是屬於婚姻期間共同債務的,不需要夫妻的另一方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離婚產生的夫妻財產分割屬於內部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對抗對外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關係。



法海笑呵呵


老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理。但現在有很多人往往為了逃避債務,將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共同債務轉移給一方,進行協議離婚,使另一方既保住了家產,又能過上無憂無慮的幸福生活。而頂槓者,債多不煩,蝨多不癢,往往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使債權人白白蒙受財產流失,就太沒天理王法了。

要是堂堂正正的人,把人格和信譽看的比自己的生命都還要重要,只要身上有債務揹著,就會茶不思,飯不想,坐臥不寧也要千方百計的想辦法,把所欠的債務償還清楚,才是敢擔當,負責任,留下好口碑,坦坦蕩蕩的做人。

正如樓主所提,協議離婚後,債權人能否將夫妻二人共同起訴的這個問題。依據法律規定,誰主張權利,誰負舉證的責任,只要債權人手中有鐵的事實和證據能夠證實,欠債的離婚夫妻是惡意轉移財產,或者是惡意逃避責任的話,就有權將己離婚的男女二人告上法庭,求共同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規定,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經營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對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你們協議離婚後,你有充分的證據和事實,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所欠下的債務,是對方揹著你,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個人所為,而且所欠的債務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和經營,完全是用於對方個人消費,或者是挪作他用的話,這就不屬於夫妻的共同欠債,債權人就是將你告上了法院,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法院也會還你清白的。

如果發生欠債以後,你們夫妻才是協議離婚的,對方為了能讓你逃避償還債務的責任,惡意的將財產轉移給了你。債權人只要手中有證據,就有權將你和欠債人一同告上人民法院,要求你們共同擔負起償還欠債的責任。這在法律上能夠成立,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的欠債,你就逃脫不了干係。

總之,做人一定要堂堂正正,敢於承擔責任。不能動歪腦筋,千方百計的推卸責任。才能對得起天地良心,不枉一世為人。


老蔣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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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練1老蛇


這要區分是原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變為個人債務,且現狀中法院判決書也不再處理債務了。如果是個人債務,那就是個人負擔了,個人債務主要是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指的婚姻存續期間個人打的欠條且用途明星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總之,不好區分,直接起訴兩個人,各方組織證據證明,讓法院來判決。


詐騙案件刑辯律師


當然能。不然的話,大家不是都可以輕鬆的逃避債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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