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律師說“勝訴率80%”,你信嗎?

律師說“勝訴率80%”,你信嗎?


在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經常會問律師:“這個案件能不能勝訴?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來?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們就會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對你的信任。因此,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律師認為有必要結合中國的司法實踐來作出詳細的論述,因為在中國國情下,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恰恰相反,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律師說“勝訴率80%”,你信嗎?


什麼是“勝訴”?

勝訴從律師來看,意味著所代理的一方當事人利益訴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訴請離婚,法院准許離婚,例如訴請違約金,法院判令對方支付違約金等等。而在司法實踐中,與“勝訴”關聯最密切的是“證據“和“訴訟策略”。

證據


證據收集工作是基礎,需要收集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當事人誤解最多的是以為自己找幾個人籤個名寫個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其實不然,這種證人證言往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而缺乏真實性依據,從而不被法院採信,以常見的離婚案件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找自己的親屬朋友作證對方如何品德惡劣等,這就忽視了證據的真實性可能被對方律師批駁,因為你找到的證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關係的親屬,其證明效力自然較弱。

訴訟策略


訴訟策略更是值得當事人找律師請教,例如撫養權糾紛一旦訴訟,法院往往做調解工作,勸服一方當事人息訴以調解結案,而如果當事人接受這種方案往往就意味著自己的訴權難以再實現,因為在今後的生活中要舉證證明對方有虐待孩子的行為時非常困難的,如果從另一方面考慮,暫時撤訴則保留了自己的訴權,在今後時機成熟時可再次起訴。


證據收集和訴訟策略的結合是一個系統工程,往往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就蘊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以債務追收案件為例,我在辦理債務追收案件中經常先從外圍信息調查入手,以收集債務人的家庭信息、財產信息等,在收集這些證據的過程中就會分析這個債務人的軟肋在何處,他最懼怕什麼壓力,是直接訴訟有威懾力?還是通過發出律師函給他單位或親屬更有威懾力?所有的這些問題都在證據收集過程中不斷變化修正,直至一個最佳方案出爐。


案件的勝訴是一個系統過程,是一個動態過程,律師所能作的好比就是一個時裝設計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布料”來裁剪出最恰當得體的衣服,這需要技巧和經驗作支撐,更需要當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證據,如果當事人什麼證據都沒有,就要求律師對勝訴做一個判斷,那最後倒黴的還是自己,因為街邊算命先生常有,而訴訟的時機卻稍縱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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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禁止律師承諾

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20日通過)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司法部與全國律協之所以出臺上述文件,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甚至於承辦法官的心態情緒等。在這麼多因素中,律師只能著力於可知因素。


因為律師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樣,對自己不掌握的事實和情況不能裝內行去忽悠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誇大,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隻字不提,也可能限於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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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進行“關係化”運作

如上所述,當事人可能要問,既然有那麼多可變因素,決定權又在司法人員手裡,何不進行“關係化”運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員?這樣豈不一勞永逸?這也是絕大部分當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為是的小聰明。從利害關係來說,絕大部分司法人員不會冒著違法犯罪、丟掉飯碗的風險去貪這點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誘惑巨大,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受賄的司法人員也時時刻刻面臨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無罪、放人、保命的案件,“關係化”運作更是死路一條。


由於《刑法》與《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進行“關係化”運作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一旦東窗事發,律師也將面臨丟掉飯碗、定罪科刑的風險,同時當事人的違法利益將被重新清算,這樣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已是司空見慣,由此可見,律師進行“關係化”運作無疑是飲鴆止渴、賠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進行“關係化”運作的律師為了迎合當事人的需求,往往進行不切實際的虛假承諾,說能搞定,沒問題,能放人,以此來欺詐當事人的錢財。等當事人發現受騙之後,大多苦於沒有對方收受財物的證據,只能啞巴吃黃連、自討苦吃。當然也有部分律師因此而受到詐騙罪的刑事追究,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走關係”觸犯詐騙罪而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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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律師該當何為

說到這裡,很多人要問,走“關係”不行,律師又不能保證辦案結果,當事人該怎麼辦呢?在中國國情下,雖然律師不能保證、承諾案件結果,但有專業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通過自己的技能、辦案策略會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那些無罪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一不是有專業水平的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而得到的,而不是通過疏通“關係”輕鬆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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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律師對結果的預測


其實很多案件,律師在審閱資料之後,都能把握住整個案件的脈絡,對案件的結果也會有一個預期。可是真正有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都奉行“諸葛一生唯謹慎”的原則,不會對當事人作出承諾的,但是他們會用一些別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案件的認識,例如:“你這個案子很值得打一打”、“這個案子確實是對方不講道理,可以考慮訴訟”、“這個事情,你確實有被冤枉的地方”、“法律不會保護那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等等,當然也會有一些沒有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律師,向拍當事人拍胸脯、打包票。這一點上,迫切需要當事人有一雙“慧眼”去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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