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駕駛貨車 保險也不能拒賠

王先生的輕型貨車給蔣先生駕駛,不慎發生了追尾事故。保險公司卻以駕駛人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為由拒絕理賠。經歷一審、二審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限中國某太平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償蔣先生149755元及利息。

2018年5月份,王先生駕駛蔣先生的輕型貨車在廣州追尾,交警認定王先生全責。在與某太平保險公司交涉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以王先生沒有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拒絕理賠。

該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單背面記載《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其中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均約定駕駛人或操作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特種車損失保險及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

二審庭審中的爭議焦點是:某太平洋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免賠。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駕駛貨車 保險也不能拒賠

東莞中院二審認為,首先,這條保險條款是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也是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提示並說明免責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生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只需盡提示義務的免責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盡某太平保險公司對此免責事由已盡了提示義務,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故某太平公司仍應就該免責事由履行說明義務。

本案中,某太平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對此免責事由的條款對蔣先生作出了明確說明,故上述免責條款未生效,該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的承辦法官陳文靜表示,合同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義務。“迴歸本案,投保人在日常運輸運營中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則,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受行政處罰等。”陳文靜強調,而保險公司則應對格式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僅在免責事項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時,提示即可。本案中某太平保險公司因未盡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所涉內容亦非法律、行政法規已有的規定,故判定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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