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公司章程能否規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無效"?

司法觀點

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但不得過度限制或絕對禁止。章程規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無效”的,實質剝奪了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尤其是在陷入公司僵局時會使公司喪失股東退出機制。公司其他股東據此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能否規定

知識點

1、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2、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規則的特殊規定不能過度限制或絕對禁止

3、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公司章程規定實質剝奪股東權利的內容無效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5日,註冊資本100萬元。初始股東為魏某和張某,後周某和吳某進入公司成為新股東,四人分別持股36%、25%、31%、8%。A公司原始章程規定: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其他方同意,未經同意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2015年5月14日,周某和張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31%股權全部轉讓給周某。

2016年,魏某和吳某將周某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於2015年5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規定,肯定和鼓勵股權資本的合理流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原則和立法精神,股東對股權應當享有合理範圍內的自由處分權。雖然該條第四款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結合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是有邊界的。若公司章程過度限制甚至剝奪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將導致股東的退出途徑被封閉,造成股權財產性權利缺少,不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精神,且有違商業常識。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條第四款的規定是受嚴格條件限制的;理解第四款的規定,應當結合第一款的規定一併解讀,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此條文。

A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其他方同意,未經同意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一方轉讓時,其他方有優先購買權……”中的“都須經其他方同意”的內容,產生於該公司設立時只有兩名股東的情形,明顯是針對對外轉讓股份而限制的條件;如果在股東增加的情況下,對內轉讓亦要求滿足該條件,將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賦予有限責任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的法定權利,導致股權不能實質上轉讓。且吳某、魏某在庭審中未提出購買張某股權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規定對本案的各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作為股東的魏某、吳某依據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請求確認另外兩名股東周某、張某於2015年5月14日簽訂的《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書》無效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魏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合法性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比較自由,相對而言,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在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則沒有任何限制。轉讓多少、轉讓價款數額、什麼時候轉讓,都可以自由約定。轉讓前無需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但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要對外轉讓股權,則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後方可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2、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規則的特殊規定不能過度限制或絕對禁止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公司法允許公司通過章程規定的方式對股權轉讓的規則作出特殊約定。例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但是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權轉讓規則的特殊規定不能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自由,也不能絕對禁止轉讓、剝奪股東出讓股權的權利

本案中A公司章程中規定“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其他方同意,未經同意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該約定會導致股權不能實質轉讓,尤其是在公司發生股東僵局的情況下,更加無法順利實現股權轉讓。此外,張某並未向公司外部人員轉讓股權,而是轉給了其他股東。吳某和魏某既反對張某出讓股權,又明確表示不願意購買張某出讓的股權,此舉已超出保障公司人合性的合理範圍,已經實質剝奪了張某轉讓股權的權利。故,法院認定張某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受該規定的約束,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公司治理建議

1、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當在收到出讓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並按出讓方擬出讓的數量、價格、期限等內容履行價款支付義務。

實踐中很多股東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不希望外部人員受讓股權後進入公司,但也不想自己購買該股權,就會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然而,這種異議並不具有阻卻股權轉讓交易進行的效力。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不同意的股權不購買該股權,則視為同意轉讓

2、公司章程規定實質剝奪股東權利的內容無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憲法”,所有股東均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除公司法對於某些事項的強制性規定之外,公司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其他事項進行自由約定,但應當注意,對於股東權利的限制應當在合理範圍之內,如果實質剝奪了股權權利,則該內容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對於已依法出資的股東,公司章程不得規定其不能行使知情權,或不能獲得公司分紅。如果股東存在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形,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對其知情權、分紅權等權利進行限制。但在未召開股東會之前,甚至是公司設立之初,在章程中規定此類剝奪股東權利的內容無效。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加V helena921,瞭解更多法律常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