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42号

最高法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在韩桂莲向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案涉房屋登记发证前,被申请人成武县政府已就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为韩金颁发了成国用(1999)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个颁证行为在权利主体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需一致”原则,作出确认后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后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对相关房屋所有权的实体权属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补偿金额划分由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关于本案房屋补偿涉及的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亦可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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