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有效期多久,一直執行不了怎麼辦?

谷原明


法院作出判決後,一般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會採取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搜索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4)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如果採取上述措施之後,仍然不能執行到位,法院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期滿後終結本次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在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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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的問題。

遇到此種執行難的問題,如果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可以嘗試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提級執行的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根據<>132.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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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執行時效是二年,從判決書生效後指定的最後履行期限起算,分期履行的以每次最後的履行期限起算,超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超過執行時效,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法律限制。

法院每次的執行期限為六個月,但不包括評估、鑑定、拍賣等時間。

如果在每個執行期限內不能執結的,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也可以自行決定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直到執行完畢。


法律人9205


一、判決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二、法院六個月內依法採取各種措施仍執行不到的,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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