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員工手冊》單位就可以開除員工嗎?不知道虧大

大部分企業都有自己的員工手冊,員工手冊作為企業管理人事的一項重要工具,在企業內部管理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規定了員工的日常工作、績效、考勤、違紀等問題,入職前公司一般都會給員工發一本員工手冊,並讓他們在上面簽字。

違反《員工手冊》單位就可以開除員工嗎?不知道虧大

那麼員工如果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企業可以據此辭退員工嗎?辭退後員工會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金嗎?且看案例:

小江(化名)是某快遞公司員工,該公司訂有員工手冊。2018年上半年,小江無故曠工三次,被公司以違反員工手冊為由,解除與小江的勞動合同,並將情況通知工會。小江不服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快遞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庭沒有支持小江的申請,小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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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快遞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小江三次違紀的證據,並提交了有小江本人簽字的員工手冊,小江認可該簽名確為本人簽字。但小江主張用人單位員工手冊的制定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單位發給工會的通知也未見工會成員簽字,所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庭經審理認為,員工手冊上有小江的簽字,所以該手冊對小江有拘束力。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小江的勞動合同時及時通知了工會,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小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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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通知工會。案例中,小江三次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所以,快遞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解除與小江的合同時,及時通知了工會,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快遞公司無需向小江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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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一句,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解除時,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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