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薪金持刀刺傷並追殺公司領導,獲刑!

認為自己薪金待遇太低,多次找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馬某解決未果後,吉林遼源男子王某持刀刺傷馬某頸部並對其進行追殺,造成馬某輕傷二級。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終審判決書,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判決書顯示,王某是遼源市某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人,在工作期間,他長期認為自己薪金待遇低,多次找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馬某要求解決,並對馬某心生不滿。

2019年7月22日11時30分許,王某跟隨馬某從遼源市富奧泵業行至水庫附近時,趁馬某不備,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刺在馬某頸部,馬某受傷而逃,王某則繼續持刀追殺,追至金都花園小區門前時,馬某乘坐車輛駛離,王某則乘坐出租車離開。

判決書稱,馬某報警後,王某在乘車途中被公安機關截獲。經鑑定馬某頸部刀刺傷屬二級輕傷。

2019年12月12日,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賠償馬某經濟損失36261.98元。一審宣判後,王某以自己構成犯罪但不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原判並予以改判。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該院認為,王某多次找到本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馬某要求解決工資問題,因未得到有效回覆而對馬某漸生不滿,進而產生報復之念。王某主觀上具有洩憤報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加害行為,從其選擇的刺擊部位看,足以證明王某對可能發生的致人死亡後果持放任態度。

法院據此認為,王某稱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但原審判決在對王某量刑時,對其具有的犯罪未遂情節考慮不足,量刑過重,並據此於2020年2月25日撤銷原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以故意殺人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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