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是多少?被拆遷人如何審查徵地拆遷的合法性?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另外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是參照各省制訂的區片綜合地價,區片綜合地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一、徵收基本農田受到嚴格限制,徵收基本農田需要經過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作出徵地批准文件並下發給徵收土地的縣級或是市級人民政府之後,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10日個工作日內進行徵地公告。(發佈徵地公告)

三、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縣級或者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張貼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發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四、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村委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以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的申請。(村民有提出聽證的權利)

徵地公告以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徵收方需要主動公開的,通過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表明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這些信息都會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被徵地農戶可以從公告上了解相關情況,如存在被徵地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附著物被損害,土地被強行徵收佔用,都屬於徵地部門的程序違法性,被徵地農戶有權提出異議。(京平範)


京平律師事務所


針對第一個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數計算,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無論如何最基本的原則是保障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針對第二個問題,如何審查徵地拆遷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是針對主體的審查,徵收主體、審批主體是否具有相關的權限;其次是針對徵收程序的審查,徵收程序是否完備是否合法,以集體土地的徵收為例,徵收前是否經過了調查與聽證程序、徵地告知、土地現狀調查、徵地公告送達、制定和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再者是對相關報批材料的審查。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國家徵收基本農田一般每畝在4萬至5萬元,具體情況地方政府還會結合當地農田性質依法調整。拆遷戶如何審查徵地拆遷的合法性?看有無以下幾點:1.應有省、市蓋章“紅頭”文件和當地文件。2.因什麼性質徵收基本農田。3.徵收區域和多少面積。4.被拆遷戶房屋補償和安置地。5.拆遷戶基本農田徵收後子女就業怎樣解決。





三郎風水


您好!萬典律師建議您參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集體土地徵收的關鍵步驟及解讀:

一、地方政府對集體土地審批程序:相當於集體土地已轉變性為國有土地,被徵地拆遷人對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經營權。

(一)發佈擬徵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佈徵地通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解讀: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未予明文規定有關擬徵地內容,主要根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國家政策規定。2、發佈擬徵地通告的意義,告知被徵地拆遷人,其所承包經營土地因地方政府建設項目即將徵收為國有土地;3通告後,被徵地拆遷人若發生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可認定為違章建築),不列入補償範圍,不給予任何補償。4、發佈主體,只有上述規定的機關單位才有權發佈。

(二)土地現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拆遷人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解讀: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未予明文規定有關擬徵地內容,主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

2、由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會同擬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擬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3、對於土地及其地上符著物現狀調查及確認是對後期確定補償安置的一個重要依據,這個環節農民在簽字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又慎,一定要保證所登記造冊的每一個字都與事實相符,切記不要出現“空白協議”的情況;

4、現實維權實踐中,地方政府已強性強制徵佔土地後,又以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發生補償安置糾紛,告知爭議的被徵地拆遷人,若對土地權屬爭議,建議另行先提起土地確權訴訟,再依法進行分配土地補償款。這一做法,典型屬於本來倒置。土地權屬現狀及確認,必須在徵地審批環節予以確認,否則不能辦理徵地審批文件,也是避免以後發生爭議。

(三)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解讀:1、具體由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民委員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擬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應將村民對擬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2、要求聽證是被徵地拆遷人很重要的權利,被徵收農民人更應該著重行使權利。很多農民因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聽證的權利,才讓自己的土地上利益糊里糊塗被侵佔。現實維權實踐中,基本上都是村委會向徵地主體出具放棄聽證,嚴重剝奪被徵地拆遷人的權益。

(四)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縣級政府正式行文報批。縣級政府同時應就徵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拆遷人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說明材料;被徵地拆遷人提出的意見較多、情況較為複雜的,縣級政府應當說明採納意見的情況。

(五)徵地公告:

經依法批准徵地項目後,市縣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徵地的兩公告,即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解讀:公告以及後面的相關方案,是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的依據。這是拆遷維權的重要依據,被徵地拆遷人,一定要對一份有關征地決定的公告取證,以便諮詢專業律師時對徵地決定公告有專業和深入的理解。

二、補償安置程序: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解讀:

1、從此步驟,進入地方政府補償安置環節;

2、聽證會對於被拆遷人來說,在整個徵地拆遷過程中都是很重要的一個維權方式。若被徵地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的標準不及時提出異議,相當於默認了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標準。若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不合法、不合理,從法律上也是合法的。此規定是關係到被徵地拆遷人最核心利益環節,再次提醒被徵地拆遷人一定及時行使自己合法權力。

(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或修改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審批。報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解讀:關於報批時間問題,由於《徵收土地公告辦法》明確給予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10個工作日的意見反饋或者聽證要求的法定期限,即便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針對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提出不同意見或者不提出聽證要求的情形下,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應該充分保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期限利益及相關權益。因此,啟動報批程序的合理節點至少應確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後。

(三)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解讀:

1、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並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2、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3、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由上一級地方政府裁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由批准徵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即一律由批准徵收土地的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2010年11月30日修正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政府裁決。”但該辦法系國土資源部的行政規章,據此而改變《實施條例》規定的裁決權主體,法律依據明顯不足。為解決裁決機關層次過高、提高裁決效率問題,2011年5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出國法[2011]35號《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法院政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自《通知》下發之日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不再向批准徵收土地的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裁決,而是向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的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裁決。《通知》將原本由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行使的職權交由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的上一級政府行使,實質是一種行政權力的下放。對這一權力下放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必要的尊重。

4、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同時,要妥善解決被徵地拆遷人的合理要求,同時要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暴力征地行為。

(四)土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三、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解讀:

1、交出土地是土地徵收過程中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對被徵地拆遷人的權益影響最大環節。往往被徵地拆遷人也是既得不到合法合理補償,自己所享有土地又被強制性徵佔,產生維權糾紛。

2、判斷地方政府通過司法程序作出交出土地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律有明確規定,其實被徵地拆遷人只有記住一句話,無論地方政府是否有徵地審批文件,只要最終土地補償款沒有落實到被徵地拆遷人手裡,一切徵佔被徵地拆遷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被徵地拆遷人也是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的。

3、地方政府沒有直接強制性徵佔土地權力,通過其完成土地審批程序、按補償安置方案足額補償到位後,才有權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通過司法程序讓被徵地拆遷人交出土地。

4、現實中被徵地拆遷人往往忽略一點,由於法律意義淡薄,發生強佔土地行為後,不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錯失最佳維權時機。

謝謝!


萬典拆遷律師


徵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被徵收土地的,徵收方要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審查徵地拆遷的要點

徵地拆遷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有沒有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包含徵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收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排途徑,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情況等以及告知土地徵收情況、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組織徵地聽證;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徵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審查;安置補償方案;評估報告等文件。

其次還要看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徵收。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的法律行為。如果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徵收的土地,即便被徵收人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徵收的行為。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宅基地被拆徵收了,陪兩萬多不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