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是否“營運”性質當如何認定?

五月_殤


按照我國1986年出臺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則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因此,交通局某專業人士認為,發生了各種方式的費用結算,收取報酬的運輸應屬營業性運輸,反之,則屬非營業性運輸。

按有關專家解釋,自己的車為自己運貨,也可能是營業性運輸,如果自己的車只是作為代步或為自己自用,不提供勞務,也不發生各種費用結算的,就不屬於營業性運輸,但如果是商家運給或別的商家,就屬於營業性運輸。

目前有許多“混合使用”的車輛到底如何區分,有時是很難界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