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韓非子的法學思想


論韓非子的法學思想

戰國的韓非(也稱韓非子)。韓非(約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韓非子是戰國時期韓國貴族,戰國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韓王之子,荀子學生,李斯同門師兄。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子”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韓非子創立的法家學說,為中國第一個統一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的誕生提供了理論依據。韓非深愛自己的祖國,但他並不被韓王所重視,而秦王卻為了得到韓非而出兵攻打韓國。韓非入秦後陳書秦王弱秦保韓之策,終不能為秦王所用。韓非因彈劾上卿姚賈,而招致姚賈報復,遂入獄。後李斯入獄毒之。韓非人雖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卻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韓非子》為秦國治國經要。幫助秦國富國強兵,最終統一六國。韓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對後世影響深遠。

對於法的認識首先從中國文字中解讀:法,fa,從氵從廌(zhi)從去,以水之平、廌觸不直者去之。後簡為法。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解廌具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圓睜,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稱,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徵,是司法“正大光明” “清平公正”的象徵。從普世的價值觀中可以看見老百姓對於善良與正義的信仰。

我國在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佈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第一部刑罰,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其主要內容: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也稱囚法:是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和捕法多屬於訴訟法。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基本特徵: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餘。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家理論。

現代法學認為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 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社會秩序,各項事業有序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論韓非子的法學思想


我國最早推行法制、法律的時期並形成正條文併產生法學家的是在春秋戰國時代。韓非是先秦法家人物的傑出代表。他總結了先秦諸子百家的思想成果,提出了一套治理國家的政治理論,形成以新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韓非的法即國家頒佈的法令,它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準則。從此成為影響了中國上千年的封建社會的治國理論。歷代統治者表面上看奉行儒家的仁德政治,而暗地裡運用韓非子的治國理論,形成“陽儒暗法”的局面。法令、法律的出現是專制政體的需要,以維護君主制度為核心價值觀。

論法的產生:韓非認為:“道者,萬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萬物之源,治記以知善敗之端。故虛靜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道是萬事萬物的始基根本,是非對錯的準則。因此賢明君主持守這始基根本來推知萬事萬物的來源,究察這準則來推知成敗的肇因。作為君主虛懷若谷、不抱成見就可以知道實情,而辦事的人自己辦出實效,二者相參證,而使臣子的言行一致。“大不可量,深不可測,同合刑名,審驗法式,擅為者誅,國乃無賊。”國家有法令並審查效驗,不能擅自作主,則國家沒有奸賊。國家要有法度,以控制上下的言行,不能擅自濫用職權,才能治理好國家。韓非提出“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作為賢明的君主不胡亂賞罰,不赦免懲罰犯罪,胡亂賞罰,立功的人就會荒廢事業,赦免懲罰奸佞的人就會為非作歹。所以法令是為了懲罰犯罪,威懾犯罪行為。

法的核心:韓非在有度中提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國家不會永遠強大,也不會永遠弱小。執法的人不徇私枉法,國家將會強大,執法者曲法從私,國家就會弱小。商鞅變法而使得秦國強大。歷史上每一次變法,使得社會經濟與發展提升,穩固的統治者的統治。法的產生及變革以社會統治者的意識為主導,反應階級矛盾與利益,其目的維護統治階級的核心利益。國家走向衰弱是因為君臣,官僚結黨營私,以權謀私,破壞拋棄國家法紀,不遵守法律規則,在國事之外專營私利,腐敗貪汙而使得國家綱常混亂,削弱國家利益而使得國家走向衰弱。因此韓非提出:“故當今之事,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所以在當今時代,如果能去除徇私枉法,依法行政,百姓安樂,國家就會安定;如果能夠去除營私謀利的行徑,執行國法,國家軍隊將會強大,敵人也會削弱。以法度來制約大臣,這些大臣也不會亂作為,所以國家利益與管理會得到維護與治理。“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國家的法令以國家利益為核心,如果大臣以自己的利益為核心將破壞國家法律,也就會破壞國家利益,如果輕視國家法益,結黨營私,中飽私囊比使國家法令被破壞,而使得國家衰弱。如果君主要依法決斷,不能任由行事。所以應利用法度選擇人才,不恣意舉用;利用法度衡量得失與功過,不恣意揣度,賢能之人不可有被埋沒,敗國的人不可以被修飾,徒有虛名的人不能夠被進用,枉遭誹謗的人不能還清白,那麼國家君臣不能明辨是非,國家將不容易治理,所以作為國家權力的實施者要校定法度,依法行政才可以治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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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刑罰:韓非說“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遵從法度,一心一意對對待命令,而沒有非議與爭論。“且上用目,則下視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對於在治理國家管理方面那些不足之處,應該遵循法術,審慎進行賞罰。“法,所以凌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又“法不信,則君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所以當權者管理國家不能讓這些公務人員遊離於法律法規,不能在法度之內徇私枉法,行為規範超越法律範圍。法度是所用來禁止罪過、犯罪,擯斥私利的;嚴酷的刑罰,是用來貫徹法令,懲罰犯罪行為的。刑罰不嚴格執行與實施,邪惡將不堪對付。刑罰沉重,人們才能敬畏法令,不敢因為權力的高貴而鄙視法令。賞罰分明,法度審明,國家權力才會得到尊重而不被侵犯。如果當權者重視自己的私利而放棄法度,則國家會失去威信,也會失去公信力。

法律與權力:“明主之所到制其臣者,兩柄而異矣。二柄者,刑、得也。”賢明的君主要控制大臣與子民,不外乎兩種權柄,這兩種權柄就是刑罰與恩德。殺戮叫做刑法,獎賞叫做恩德,所謂恩威並施,雙管齊下。一方面老百姓畏懼法令的威嚴,一方面臣服於當權者的恩惠。“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釋其爪而使狗用之,則虎反而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德刑制臣者也。”老虎所用來制服狗的,是爪子和牙齒。如果老虎的爪子與牙齒而讓狗來用,那麼老虎將會反過來被狗制服。當權者以法令的爪子與權力實施恩惠來制約大臣與老百姓。如果當權者拋棄刑罰與恩德而讓臣子來用,反而會被制約。法律、律令成為統治者管理體制的爪牙。法令也是平衡權力的關鍵手段。如何讓刑罰得到進一步落實,“人主將欲禁奸,則審合刑名者,言與事也。”對於如何審查與判斷是否符合犯罪並實施刑罰,韓非認為有關言論與行為實施是不是相對應,相符合。功效與事務相對應,事務與言論是否對應,就予以相應的獎賞與懲罰。主觀意識與行為結果一致的“二元論”犯罪構成要件構成理論形成。權力運用不能以小利就枉法徇私。“行小忠,擇大忠之賊也。”又“顧小利,則大利之殘也。”再“行僻自用,無禮諸侯,則亡身之至也。”,所以“夫有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爆亂不止。”明確獎賞、刑罰,使得老百姓立功受獎,用刑罰禁止犯上作亂行為才能維護國家秩序。韓非以《春秋》等列舉大量的事實證明法制維護國家君主專制政體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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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術、勢。韓非論證了法令與權術、權利的關係問題,也論證了律令對於權利的相互制衡,論證了當權者運用權術掌握法令制衡臣民,論證法令與人性的關係問題。“凡人主之國小而家大,權輕而臣重者,可亡也。簡法禁而務謀慮,荒封內而恃交援者,可亡也。”對於怠慢法律禁令而追求計謀思慮,荒廢國內治理而依仗相交外國以求得援助的可能會滅亡。喜歡濫用職權、刑罰不符合法度,喜歡辯解不要求有用文采華麗沒有功效的法度也會導致國家滅亡。作為臣子議論當權者失誤,過錯而君主疏遠這樣的人,那麼他也不能正確對待,也不能正確應用法令,誤國誤民也是必然。為政者不能劫持名份、劫持政事、劫持刑罰。三種劫持必將窒息國家前途。老百姓無處申訴,官官相護,使得民不聊生那麼一個國家的興亡也就明顯了。作為當權者要“明法”,明確法度。同時韓非子提出“變法”之核心與精神。不知治者,必曰:“無變古,勿易常”。變與不變,聖人不聽,正治而已。不知道治理國家,必定會說不要改變古法,不要變易常規。變與不變,聖人不予聽從,只是正確治理罷了。伊尹不改變商法,姜太翁不改變周法,那麼商湯與周王不能稱王。管仲不改變齊法,郭偃不改變晉法,那麼齊桓公、晉文公就不能稱霸。變法其核心就是建立新的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新的秩序。齊桓公問管仲:“富裕有邊界嗎?”管仲回答說:“水的邊界以外就是沒有水的地方,富裕的邊界以外就是富裕已經得到滿足的地方。人不能自己停留滿足,那麼滅亡就是富裕的邊界”。而諺語說:“巫咸雖然善於禱告,但是不能為自己免災;秦國的醫生扁鵲雖然善於祛除疾病,但是不能為自己治病”。

韓非言:“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關於國家的核心與重要戰略武器,是不可以拿來給別人看的。“勢重者,人主之淵也;臣者,勢重之魚也”。權勢的運用與法也有很大的關係。假使天下人都能依照法令竭盡智慧與力量,那麼行動就能勝利。安定的社會使人們樂於生活來幹合法的好事情,同時也因為愛惜身體不幹非法的壞事情,小人少而君子多,所以社會才能長治久安。對於言論的監督,韓非言:“聞扁鵲之治其病也,以刀刺骨;聖人之救危國也,以終忠拂耳。”相互參照與觀察促進法制宣傳與發展。越王勾踐懂得這個道理:“勾踐知之,故式怒蛙;昭侯知之,故藏弊袴”。越王知道這個道理向憤怒的青蛙致敬,對此現在我們稱為“憤青”,韓昭王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收藏破衣服。如果當權者不能任用主張法度的人,聽從愚蠢、無能的人,終會釀出大禍,這也許就是世道混亂的原因。韓非作為最早從理論和實踐中提出法制、法治的思想家。他將法令、權、術相互影響作用為封建專制君主制度提出了新的治國理論依據,這套實用方法被不斷運用到實際,為中國千年的封建制度專政奠定基礎。對於法學家的思想要一分為二來看,應對於促進社會歷史發展的積極作用正確認識。韓非將法令的應用提升到國家治理的高度,並提出王權不要凌駕法令之上,實際也是對“王權”的一種挑戰,並提出法令不是一成不變,要不斷的修正與完善。對於維護法律執行與國家利益有積極作用。從法律本質上與權利、人性等角度進行分析,賞罰分明,明法審辯,等蘊含著樸實的正義,法律的本質是維護國家的正義與個人權利的正義。只是每一個時期反應的內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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