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上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局座對馬島戰爭動員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撰寫了大量研究報告和學術論文。選擇其中一些內容進行連載,供大家參考借鑑。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是萬事之準則,有了法,便於做好規劃和協調;各行業、各階層才有一個行動的戰略目標、共同準則和處事依據。戰爭動員方面的法制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面廣,不可預見因素多,政策性又強,所以,不能急功近利,顧此而失彼,必須統籌兼顧,綜合運籌。一般說來,應做好下面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層層立法,形成制度,並相互銜接,成龍配套

首先,國家要有一個《總動員法》。國家的總動員法應是如下方面的最高立法,即:明確戰略目標,確定戰爭動員的基本概念;規定戰爭動員的基本程序和宣佈動員令的最高權限;規定軍政部門在動員方面的基本職能和權限。總動員法的實施及國家戰時工業動員的基礎和依據,應該是經立法機關通過的、具有長期法律效力的基本法規。

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正在一艘貨輪上測試的集裝箱化防空武器系統 (圖源:the Israeli variant)


其次,各行業要有專門法規。國家所屬機械電子、航空航天、交通運輸、核工業、造船工業等各大領域都要有一套專門的動員法規,只有這樣,才能使總動員法得以落實,不流於形式。各行業的法規要配套,行業內各級法規應相互銜接,以保證戰爭動員迅速可靠、層層落實。從目前國外情況看,西方重法、東方重令,一般發達國家的動員法規較為健全(見附表—14)。

最後,基層部門要有具體措施。運輸船隊、修造船廠、軍工企業和有轉產軍品潛力的生產和作業單位都應在國家和部委的動員法之下,制定一套實現和保證戰時工業動員的具體法規和措施,真正做到戰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提高動員的效率和速度,避免相互踢皮球和無休止地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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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島海戰中的“天文學者”號集裝箱船 (圖源:IWM)


英國在馬島海戰中,商船和工業動員工作之所以迅速而有效,主要是依仗著法律效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身示法,抗拒政府和軍方的法令和各項動員令。自1978年起,英國便制定了緊急情況下迅速動員300艘商船的應急計劃,具體擬定了徵用商船執行軍事任務的實施預案,並落實到了具體船隻和人員。

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勘培拉”號


因此,動員令發佈後,商船一接到徵用通知,很快就能按照平時改裝和徵用預案做好執行軍事任務的準備。英國排水量44000噸的大型客輪“勘培拉”號經過4個月的環球航行剛剛回國,便於4月3日接到徵用通知,48小時就加裝了三個直升機飛行甲板(其中一個是在向戰區行進的途中完成的),並載運了5000名全副武裝的陸戰隊隊員,隨艦隊道批出航,創造了戰時後勤和工業動員的一項奇蹟。

二、要有健全的編制體制

首先,要做到組織落實,要設立權威、高效、協調的常設機構。國務院各部委、各軍兵種都應建立相應的常設機構,並應是一個權威性、效率高、有執法權和一定財權、能協調各部門進行動員工作的職能機構。同時,在機構的設置上,應注重決策、計劃和協調三方面的分工和完善。

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圖源:thinkdefence)


前蘇聯一貫重視國家戰爭動員的準備工作,並把商船隊作為海軍的重要後備力量,動員準備程度較高。例如,在海運部門設有動員局,其主要任務是:負責編制動員計劃的實施和執行。在海運公司、水產局和船隊等基層管理機構中,設有軍事部或軍事辦公室一樣的部門,船隊中還有海軍有關部門派駐的代表。

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圖源:列寧格勒保衛戰紀念館)


其次建立平時戰時兩套動員體制。建立和平時期經濟建設和戰爭時期工業動員情況下的兩套體制,有利於平時動員計劃的落實和戰時緊急動員的實現。平時密切結合國民經濟發展和生產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和平時期工業動員預案,搞好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研究戰時工業動員的技術儲備。戰時動員體制則應在平時體制的基礎上,簡化申報審批程序、提高動員效率、縮短反應時間,以利於保證戰時的緊急需求。

動員案例研究:戰爭動員中的法制建設

(圖源:美國國防部)


美國常年在國外駐軍十萬餘人,並經常在海外舉行各種規模的軍事演習。為保證國家戰時需要和國防部門日常軍運,政府制定有平時、緊急狀態時和戰爭時三種狀態下的商船徵用程序。其中,和平時期的徵用程序中包括了申請單位、商業部、批准機構和徵用管理部門三個環節(見附件三);緊急動員狀態下,總統、商業部、國防部以及海運管理局具有徵用商船的全權,可不經過招標;戰爭條件下,因對商船的需求量劇增,可根據“商船隊法案”按徵用優先級進行徵用。


——摘自1990年代

馬島海戰動員案例研究

張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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