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能否分別進行費用扣除

會計-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能否分別進行費用扣除

會員:

我是境內居民,自己辦了家個體工商戶,據實計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同時又在其他單位任職並每月取得工資,請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我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的綜合所得能否都減除費用六萬元?

大成方略: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綜上,由於你有綜合所得,在計算工資薪金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已經減除費用6萬元,在計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不能重複減除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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