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影響咋辦保險?法官給出瞭解答

“疫情期間無法按期繳納保費怎麼辦?”“我的公司買了財產險,疫情期間停工停產,公司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3月8日,針對疫情期間保險方面的法律問題,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付建國,給出瞭解答。

●問:我是投保人,已經提交了投保單也繳納了保費,因為疫情,我一直居家隔離,沒能拿到書面保單,這份保險合同有效嗎?

法官:雙方達成意見即代表合同成立。投保人已經提交投保單並繳納保費,原則上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保險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除外。

●問:我是投保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沒有辦法出門,所以沒有依約繳納保險及時續保,保險合同效力會有變化嗎?

法官:你說的未依約繳納保險費及時續保,需要區別看待。如果是財產險保費或人壽險首期保費,“見費出單”,投保人未依約繳納保費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效力。

如果是人壽險續期保費,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問:承辦展覽、會議的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活動均取消或延遲了,公司提前購買了活動取消、延遲、更換場地險,相關費用損失可以獲賠嗎?

法官:新冠肺炎疫情杜絕聚眾性活動,該險種承保的大量活動被暫停或取消,如購買該保險,且保險合同中約定傳染病疫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活動取消、延遲、更換場地產生的相關費用損失,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主張賠償。

●問:醫院、物業公司、社工服務機構,購買了僱主責任險,這次疫情,如果有員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獲賠?

法官:投保人如購買僱主責任險且員工(不限於醫務人員)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僱主因此向員工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等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普通員工非因履職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情形,不屬於“職業病”,也非“工傷”,僱主責任險不能賠付。

問:我們公司購買的企業主險中,包括營業中斷險,受疫情影響,禁止提前復工,企業利潤損失在所難免,這種情況下能否獲賠?

法官:營業中斷險是為企業因受災導致物質損失,進而導致營業中斷(停工)而增加的額外費用及所發生的利潤損失,提供保險保障。整體上,現行營業中斷險的保險範圍比較窄,營業中斷險條款通常規定在企業主險中,只有主險承保範圍內的物質發生損失,進而導致利潤損失時才能獲賠。比如,因地震導致廠房設施損毀,進而產生利潤損失,可以獲賠。

本次企業停工的直接原因是疫情及行政命令,而疫情和行政命令,一般不會導致主險承包範圍內的物質損失,因此,即使企業購買了營業中斷險,一般情況下也可能無法獲賠。

兩種情況可獲賠:1.如擴展責任中,包括企業因政府機構行政命令而發生營業中斷並導致的損失,企業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獲賠;2.如購買了附加承保營業中斷保險或利潤損失保險的企業,確認包含“營業場所發生疫情”的條款,企業復工後若在其營業場所,發現員工或客戶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而再次關閉營業場所的,可獲賠。

大慶晚報記者 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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