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滿網紅帶貨能力終止合作,網紅找法院討說法

商家不滿網紅帶貨能力終止合作,網紅找法院討說法


「網紅合作起糾紛 商家違約須賠償」


王小夏(化名)是一名某短視頻平臺賬號擁有730萬粉絲的網紅,常在某短視頻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人氣很高,具備一定的帶貨能力。


杭州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看中王小夏的帶貨潛力,在2019年5月1日與王小夏簽訂了《互聯網商務合作合同》,約定以王小夏的名義開立社交平臺賬戶和銷售賬戶,用於銷售公司產品。


合同簽訂後,王小夏依照服裝公司的要求於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在社交平臺開展對產品的宣傳推廣工作。


然而,到了2019年6月下旬,服裝公司突然向小夏發函要求單方終止合作項目,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約開展宣傳推廣工作。


王小夏一頭霧水,認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宣傳推廣,並無不妥。反而服裝公司拒絕向其分配利潤、支付保底收益,構成嚴重違約行為。協商不妥的情況下,王小夏將服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解除《互聯網商務合同》,並支付保底收益125萬元及違約金37.5萬元。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解除王小夏、服裝公司簽訂的《互聯網商務合作合同》,服裝公司需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萬元及違約金12萬元。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發生在商家和網紅之間的商事糾紛,糾紛的根源在於網紅的帶貨能力未達到商家預期,商家繼續與網紅合作將無利可圖。結合本案,服裝公司和王小夏之間的《互聯網商務合作合同》不是商家想解除就能解除的。該合同合法有效,它要求雙方均應接受合同的約束,並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審理過程中,王小夏提供了充分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完成相關合同義務。但是,王小夏所主張的保底收益的計算標準、計算時間與法院最終查明的事實不完全相符,法院依據她實際提供宣傳推廣的時間對原告應得的保底收益及被告應支付的違約金進行了計算,故支持了王小夏的部分訴請。


另一方面,服裝公司雖辯稱王小夏違約在先,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與此同時,服裝公司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確實可以證明王小夏的“帶貨”能力未達預期,導致其淘寶店鋪在合作期間入不敷出。綜上,法院認為,即便服裝公司在合作中未能獲得預期收益,這也不是其拒絕向王小夏支付約定保底收益的合理理由,服裝公司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違約。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官提醒」


網紅帶貨新行當,理性合作第一條;

都說水深亂象多,簽訂合同要看牢;

權利義務訂明確,細節也要理清爽;

莫瞧粉絲數目多,可能存在虛泡泡;

收益報酬商量好,違約金額別太高;

合同履行靠雙方,出現問題毋慌忙;

單方終止須謹慎,解除應該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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