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書,這樣啟動法律程序能撤銷

當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該採取何種措施才能避免自己的房屋不會被強制拆除?今天我們將通過實踐中的真實案例來跟大家講解:


限期拆除通知書,這樣啟動法律程序能撤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對李某作出(2019)第210號《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認為李某違規搭建瓦房約120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李某於2019年4月3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李某認為案涉房屋早已建成,期間並無任何人和單位提出異議,現的行為是以拆違促拆遷,是行政權力濫用的表現,故訴到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案涉《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


限期拆除通知書,這樣啟動法律程序能撤銷


二、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李某的委託後,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作出瞭如下梳理:

(一)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作出的(2019)第210號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證明該行政行為的存在;

(二)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鷹(高新)執控字[2019]第003號},證明本案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2019年4月2日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作出的拆違通知書,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陳述、申辯權、聽證權的告知,但本案中兩份文書告知李某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應當在送達文書後滿三個工作日,召開聽證會,但本案中三個文書是同一天,屬於程序違法。2019年4月2日是星期二,如依法送達,即使行政相對人(李某)不申請聽證,不陳述、申辯,最早作出處罰通知應當是4月9日。

最終,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撤銷了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作出的(2019)第210號《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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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按照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建設,相關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但在作出《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前,要依法告知了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若未履行告知義務則該程序違法,將可以提起訴訟予以撤銷。律師建議,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儘早提起法律程序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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