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且無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我們認為,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併轉讓,這是法定的規則。抵押權無需辦理抵押權人的變更登記。

在合規管理方面,對於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且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也是按這樣處理。法務人員對此無需“自尋煩惱”,更不要“自找風險”。抵押權解除之後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在這個時間差內,會產生很多無法預料無法控制的風險。包括被他人查封、抵押人拒絕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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