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且无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我们认为,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这是法定的规则。抵押权无需办理抵押权人的变更登记。

在合规管理方面,对于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且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是按这样处理。法务人员对此无需“自寻烦恼”,更不要“自找风险”。抵押权解除之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在这个时间差内,会产生很多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风险。包括被他人查封、抵押人拒绝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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