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逃離武漢,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在本該是舉國歡慶、闔家歡聚的幸福時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正在牽動著億萬國民的心。伴隨著春運大幕的開啟,新型冠狀病毒也搭上了“高鐵”快車道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擴散趨勢。從當前的病例情況來看,其他省市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大多來自武漢,他們或是武漢的長期居住者,或者近日曾赴武漢探親、旅遊或工作等。事態已經到了最緊急的階段,武漢市作為九省通衢,中部省市的重要交通樞紐,已經成為本次疫情的主要傳播點。

一、逃離武漢?封城是否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

1月23日凌晨,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稱,自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另據央視新聞消息,截至23日14時10分,湖北省共計30個收費站所入口實行交通管制,具體為:武漢北、蔡甸、武漢西、永安、軍山、金口、安山、柏泉、陽邏、北湖、花山、青龍、武漢南、江夏、鳳凰山、府河、龔家嶺、白滸山、新橋、武昌、小軍山、漢南、琴臺、索河、西湖、黃花澇、沌口、黃陂東、黃陂北、汪集。

但這樣的城市封鎖警示之下,民眾的反應如何?

在微博中搜索“逃離武漢”,可以發現在疫情呈現出嚴重趨勢之初,很多人選擇連夜離開武漢,不論自己是否已經出現發燒等病毒感染的臨床表現。

惡意逃離武漢,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惡意逃離武漢,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惡意逃離武漢,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而1月23日凌晨,在武漢市政府宣佈封城後,新京報記者在武漢、漢口車站發現,出行旅客明顯增多,車站售票大廳排起了長隊。在離漢列車上,所有登車旅客均戴著口罩,一趟從武漢發往上海的高鐵上坐滿乘客,列車員在旅客上車後噴灑消毒水。


二、惡意逃離武漢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

根據當前發佈的官方數據,湖北目前已經確診444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在醫療資源緊急短缺的情況下,還有更多的疑似病例數亟待確認。考慮到該新型冠狀病毒存在潛伏期,現實中可能有更多的人已經感染卻並未察覺。撇開未有臨床表現的感染者不談,對於已經出現發燒等症狀的病毒感染者而言,加入明知自己離開武漢有擴散疫情的高度危險卻仍然執意逃離,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很有可能將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條第1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存在某些情形,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後果特別嚴重的,將面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四)項情形即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對於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

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規定情形之一的,即應予立案追訴。其中,“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那麼,此次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既然不屬於鼠疫、霍亂,可否構成“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對此,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2020年第1號公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已明確稱“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意味著,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屬於“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因而處於“甲類傳染病”的範圍內。

對於何為“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1款指出,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因此,一旦疑似或確診病人採取一定的預防、控制措施如單獨隔離,或禁止進出入公共場所等,病人在明知自己已感染病毒的情況下執意離開武漢市,等同於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很有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旦造成疫情大範圍擴散,最高將面臨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將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針對突發傳染病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特別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可見,如果在新型冠狀病毒疑似或確診感染情形下拒絕接受強制隔離或治療離開武漢造成病毒傳播,將很有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下任由病毒傳播擴散,甚至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加重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因此,擅自惡意逃離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如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故意犯罪,很有可能承受比一般情況更重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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