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以正統漢人自居,統治少數民族同樣設立土司

越南中圻以北的紅河流域,自秦始皇平嶺南設三郡為始,便作為秦漢至隋唐帝國整體的一部分,與中原地區形成一體發展的歷史進程。

以唐末戰亂為轉折,原唐安南都護轄地分離勢力逐漸滋長,先有吳權驅逐南漢割據交州,後有丁部領平定十二使君建立大瞿越國(968— 980年) ,此後更有前黎(980 — 1009年) 、李(1010 —1225年) 、陳(1225 — 1400年) 、胡(1400— 1407年) 、後黎(1428— 1789年)及西山阮(1778— 1802年)等朝代迭興,至阮朝建立前,越南已有近千年的獨立發展歷史。

越南:以正統漢人自居,統治少數民族同樣設立土司

從前黎朝開始,歷代安南政權在軍事上,不斷向南攻伐占城(佔婆)拓展疆土,至阮朝建立,已囊括今越南全疆之地;在政治上,在對內稱帝的同時,又接受同時期宋、元、明、清王朝冊封的王爵,形成了一種“內帝外臣”的政治體制。

阮朝的政治基礎奠定於後黎朝,與丁部領、黎桓、李公蘊及黎利等行伍出身的開國之君不同,阮朝的開國皇帝阮福映是一個喜讀史書且頗懂治道的人。

越南:以正統漢人自居,統治少數民族同樣設立土司

明命帝執政後,在推行儒家禮教上更是不遺餘力,頗有與清朝一較高下之意。

中越兩國同體疏離的歷史淵源、對華夏統系的共同認同、宗藩關係的政治紐帶與王朝制度的同源異構,這些都使兩國的王朝在制度設計與施政理念上有很多相同或近似之處。

建制類型

阮朝自阮福映統一後,在南方與西部同暹羅爭奪對高棉與老撾諸部族的控制,其疆域不僅包括越南全域,柬埔寨與老撾的大部分當時也在其控制之下。

阮朝為了控制狹長的疆土,將王朝的行政中心“京師”設在中部的順化(時亦謂“承天府”) ,在北方的黎朝故都升龍(今河內)及南方取於高棉的“新疆”分設北城與嘉定城(今胡志明市)兩個行政分中心,除負有護衛京師職責的左右直畿,其餘南北諸省統由分駐兩城的總鎮統轄。

越南:以正統漢人自居,統治少數民族同樣設立土司

阮朝的地方行政建制是省下設府,府轄縣、州,縣下的基層行政機構有總及社村;對於所謂“蠻、儂、牢、土”等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與管轄,主要是採用各種羈縻、土司及軍事化的行政組織。

羈縻建制

阮朝時,阮朝與內外政治勢力的關係主體有不同的層級:首先最重要的是邦交,指的是與清朝的宗藩關係;其次是外國,指與暹羅、緬甸與西洋的關係;再次是屬國,指與高蠻、老撾、南掌與水、火舍的關係;再其次是荒蠻,指與管轄不到的少數民族部族的關係;最後是屬蠻,指與在王朝轄域內臣服的少數民族部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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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縻的主要對象是屬國與荒蠻,即王朝政治勢力不能完全掌控的對象。比如“水舍國”與“火舍國” 。

阮氏割據廣南後,阮福闊執政時水、火舍前來入貢,這種朝貢關係被西山起義所打斷,到阮福映統一越南時,才又再度接續起來。

明命以後,例行三年一貢,阮朝對之除了厚加賞物,還頒賜朝服、賜姓與名。水、火舍雖是僅有五十餘村落的蕞爾小邦,但阮朝卻以屬國之禮待之。

軍事化建制

為了鎮撫蠻土、安定地方,阮朝在其統治的前期,設置了多個軍事化建制,在京畿、嘉定城與北城之下,還有營、鎮與道,如在高蠻故地設有鎮西府、占城故地設有鎮寧府等,任命少數民族的酋長頭人充任防禦使、宣慰同知等官員。

土司建制

阮朝的土司建制,主要是土府、土縣與土州,阮朝在統一之前的廣南國時期,承襲後黎朝對少數民族的統治策略,在其管轄的中南部少數民族地區亦設置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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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後,在新開拓的南部地區及北方黎朝統治的傳統區域均有土司設置, 阮朝對於聚民開墾的沿邊土司職官的設置,基於丁田數的等差,有等級高低和數目多少的差別規定。

改土歸流

從明命十六年(1837年)開始,在宣高太諒進行大規模改土歸流,主要是在土司縣州安插流官,在宣光之安平府,太原之通化、富平二府,高平之重慶府,諒山之長慶府等土流交界的地方,就近用流官兼理。原有的土官及吏目並不皆廢,而是以吏事協從流官。對於沒有改流的土司,一有缺補就不再廕襲,而是以流官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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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宣高太諒諸轄的改土歸流具有行政實效,明命帝便致力於向其他地域推廣。除了乂安、清化的個別沿邊軍府所轄土縣沒有改變外,其餘土縣州皆以安插流官的方式進行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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