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解讀離婚糾紛:離婚前一方擅自轉移存款,法院會怎麼判?


離婚律師解讀離婚糾紛:離婚前一方擅自轉移存款,法院會怎麼判?

一、離婚糾紛的案情回放:

原告張先生和被告宋女士於2003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因瑣事常有爭吵,2013年矛盾加劇,2014年2月分居。2015年1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宋女士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爭議。爭議財產中涉及一筆存款,宋女士稱張先生名下在工商銀行有存款19萬元,要求依法分割。張先生在一審庭審中提交了工商銀行賬戶自2014年1月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5年1月起訴時該賬戶餘額只有280元,張先生說該賬戶內的存款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銷。於是,宋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請,調取了張先生工商銀行賬戶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後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張先生從2013年4月30日起通過ATM轉賬及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萬元轉到兩個案外人(均為張先生親戚)名下,張先生又解釋說這19萬元存款償還了親戚的借款,但張先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他與親戚之間存在借款。宋女士不認可張先生的說法,認為夫妻二人與張先生的親戚根本不存在借款,該賬戶內的存款19萬元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張先生之所以在離婚之前將存款轉給親戚,是為離婚做準備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轉移,達到不分割存款的目的。


二、法院關於存款分割的判決結果及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先生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先生將其賬戶內的19萬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開始說該款用於家庭開銷,後來又說用於償還借款,前後陳述明顯矛盾,且對其上述主張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宋先生對錢款去向的解釋和說明沒有合理性,不能被法庭認可。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張先生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宋女士主張對張先生名下19萬元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同時法院認為,張先生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故判決張先生少分財產,補償宋女士12萬元。


三、離婚律師解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從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即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且在離婚訴訟中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性。那麼,夫妻一方對於財產的單方處置就侵害了另一方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可以判決該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本案中,19萬元的存款,張先生和宋女士本應各分得9.5萬元,但法院正是基於上述規定和張先生的上述行為判決張先生向宋女士支付12萬元,相當於張先生分得7萬元,即少分了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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