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減刑、假釋程序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環節,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理應獲得相應的法律幫助。減刑、假釋程序大致可以分為提請、審判、救濟三個主要階段。律師的介入應從減刑、假釋的提請開始,貫穿於減刑、假釋的各個階段,減刑、假釋的提請、審判、救濟都與服刑人員利益息息相關,但是,由於罪犯所處環境的特殊性,無法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及進程,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及時介入,將對罪犯的切身利益保護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有利於減刑、假釋案件公正辦理。通常情況下,不是所有的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都需要律師介入,但重大、有影響的案件,律師介入十分重要。

司法實踐中,律師代理減刑、假釋案件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一是罪犯本人聘請。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提出聘請律師的申請,由執行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代為聘請律師。

二是罪犯家屬聘請。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家屬提出聘請律師的申請,由執行機關征求罪犯同意後由其家屬聘請律師,執行機關進行審核。

三是檢察機關、法院指定。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提出法律援助請求,由執行機關提請檢察院、法院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或者檢察機關、法院認為有必要,直接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律師。

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行使代理人權利:

一、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調查取證權。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同時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四個方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律師可以個別談話、聽取監管民警意見等方式,對某些有爭議或不清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對於專業性較強的事項,如疾病診斷情況、傷勢鑑定情況,申請文證鑑定;根據案件的需要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如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與其是否積極執行財產刑掛鉤。實踐中,關於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財產刑能力的取證主體和方式,多數不符合法律規定。律師參與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通過個別談話,向執行機關或社區矯正部門、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調查瞭解等方式,全面、規範、合法地調取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相關證據。

二、律師參加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1、是詢問權,律師針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存有疑問或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核實,增強其說服力的,並經審判長准許後,可行使詢問權,詢問罪犯本人和其他罪犯等證人。

2、是舉證、質證權。圍繞減刑、假釋案件事實,律師可以當庭向合議庭提供己方已掌握和收集的證據,並可以建議合議庭就己方和執行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3、是程序建議權。為了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公正合法,在庭審過程中,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當庭向合議庭提出程序性建議,包括:迴避建議、不公開審理建議、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建議。

4、是發表代理意見,包括提出罪犯能夠被減刑、假釋及幅度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律師提請減刑、假釋的權利。

服刑人員聘請的律師認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呈報減刑、假釋而沒有呈報的,或者已呈報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減刑幅度不足的,可以提出維護服刑人員權利的意見,建議監獄或者法院予以採納;對於監獄或法院不接受其意見的,律師可以建議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所依據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確實存在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糾正。

四、提供法律諮詢和救濟的權利。

大部分服刑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法律知識,而且處於封閉的監管狀態,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救能力相當薄弱,需要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解決其對減刑、假釋過程中相關法律問題的困惑,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服刑人員不服有關裁定時,只能請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這不利於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服刑人員理應有權聘請律師代其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保障其減刑、假釋權利。

律師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