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法官判決不公,我該怎麼辦?

最怕這個案件被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法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既然法官要終生負責,如果有人打招呼、很容易辦錯案冤案。

這次規定法官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乾貨!法官判決不公,我該怎麼辦?


一、如果法院判不公平怎麼辦?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已經超出上訴期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要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法院一審和再審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公民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法院審理案件時會採納調查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並且在開庭時傳喚證人提供證詞,整個審理過程公正嚴格。如果法院判不公平怎麼辦?敗訴方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出再審請求,更高一級的法院會在一定期限內受理給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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